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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河南省2017年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7-07-05 14:14:5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全面完成我省 2017 年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任务,持续增加全省优良天数,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源头替代、过程控制、末端处理、违法严惩、非法取缔”的治理思路,以石油炼制、石油化学、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化工行业等 VOCs 污染治理为重点,强化工业源 VOCs 治理;以加强机动车排放监控、严格油气回收治理、探索实施高温天气机动车管控为重点,强化交通源 VOCs 治理;以汽修、餐饮等行业 VOCs 治理为重点,强化生活源 VOCs 治理;以严格 VOCs 企业污染管控为重点,探索实施高温天气错峰生产,大幅降低 VOCs 排放总量;以严打黑加油站、露天喷涂场所为重点,全面取缔涉 VOCs“散乱污”企业,为全面完成优良天数 200 天年度目标提供坚实支撑。


二、工作目标


2017 年 6 月 30 日前,全面完成全省 3609 家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化工企业 VOCs 污染综合治理任务(见附件);机动车、加油站、汽车修理、餐饮油烟等行业 VOCs 排放得到有效治理,稳定达到国家控制标准和要求;依法依规加快整治取缔目前排查出的 36600 家“散乱污”企业,特别是涉及 VOCs 排放的小喷涂、小作坊、“黑加油站”等无组织排放企业。


三、治理范围


VOCs 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是形成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污染的重要前体物,是影响优良天数的重要因素。治理范围主要包括:工业源,重点是石油炼制、石油化学、农药、医药和塑料制品制造等化工行业,汽车、家具、工程机械、钢结、卷材等工业涂装行业,包装印刷行业;交通源,重点是车用油品、机动车、加油站等;生活源,重点是汽车修理、餐饮油烟等;无组织排放源,重点是小喷涂、小化工作坊等。


四、主要措施

(一)全面完成工业源 VOCs 污染治理



1.实施石油炼制、石油化学和化工行业达标排放治理。 2017 年 6 月 30 日前,全省 426 家化工企业必须实现达标排放;9 月 30 日前,45 家石油炼制、石油化学企业必须实现达标排放。其中,化工企业 VOCs 排放要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要求,石油炼制企业 VOCs 排放要达到《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石油化学企业 VOCs 排放要达到《石油化学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1)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建立 LDAR 管理制度及信息管理平台,健全 LDAR 检测规范,细化工作程序、检测方法、检测频率、泄漏浓度限值、修复要求等关键要素。重点加强对搅拌器、泵、压缩机等动密封点,以及低点倒淋、取样口、高点放空、液位计、仪表连接件等静密封点的泄露管理。


(2)强化有组织工艺废气治理。工艺驰放气、酸性水罐工艺尾气等含高浓度 VOCs 的工艺废气优先回收利用,对难以利用的,应送火炬系统,或采用催化焚烧、热力焚烧等销毁措施。氧化尾气、重整催化剂再生尾气等含低浓度 VOCs 的工艺废气要采用催化焚烧、热力焚烧等销毁措施。


(3)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优先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的浮顶罐,拱顶罐应安装顶空联通置换油气回收装置,苯、甲苯、二甲苯等有毒有害物质需在浮顶罐基础上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等处理设施。有机液体装卸必须采取全密闭、液下装载等方式,汽油、石脑油、煤油等高挥发性有机液体和苯、甲苯、二甲苯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装卸过程,要采取高效油气回收措施,并配备具备油气回收接口的运输工具。


(4)加强废水系统逸散废气治理。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过程中的集水井(池)、调节池、隔油池、气浮池、浓缩池等高浓度 VOCs 的逸散环节要采用密闭收集措施,并采取回收利用措施,难以利用的应安装高效治理设施;在生化池、沉淀池等低浓度 VOCs 的逸散环节要采用密闭工艺,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禁止稀释排放。


(5)加强非正常工况排放控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非正常工况排放的有机废气应送火炬系统处理,禁止熄灭火炬长明灯。制定开停车、检维修、生产异常等非正常工况的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措施。企业的开停车、检维修等计划性操作应在实施前向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非正常工况下生产装置排出的含挥发性有机物的物料、废气和检维修前清扫气应接入回收或净化处理装置。


2. 实施工业涂装行业 VOCs 综合整治。



2017 年 6 月 30 日前,全省 2365 家汽车、家具、工程机械、钢结构、卷材、集装箱等制造企业必须完成达标治理,VOCs 排放要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和《涂料、油墨及胶黏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1)汽车制造行业。加快推进全省整车制造、改装汽车制造、汽车零部件制造等企业 VOCs 排放治理。推广使用高固体分、水性等低挥发性涂料,配套使用“三涂一烘”或“两涂一烘”等紧凑型涂装工艺;建立有机废气分类收集系统,整车制造企业有机废气收集率不低于 90%,其他汽车制造企业不低于 80%;对喷漆、流平、烘干等环节产生的废气,要采取焚烧等末端治理措施。整车制造企业 VOCs 综合去除率要达到 70%以上,其他汽车制造企业 VOCs 综合去除率要达到 50%以上。


(2)家具制造行业。重点针对全省大型木制家具企业,大力推广使用水性、紫外光固化等低挥发性涂料,替代比例达到达到 30%以上,以企业产品产量和涂料进货单核实;大力推广使用水性胶黏剂,替代比例达到 50%以上,以企业产品产量和胶黏剂进货单核实。加强废气分类收集与处理,有机废气收集率不低于 80%,对喷漆、烘干废气要采取焚烧等末端治理措施。木制家具制造企业 VOCs 综合去除率(含原料替代)要达到 50%以上。


(3)工程机械制造行业。推广使用高固分涂料,使用比例达到 20%以上,以企业产品产量和涂料进货单核实。加强废气收集与治理,有机废气收集率不低于 80%,喷漆与烘干废气采用焚烧等方式进行处理。工程机械制造企业 VOCs 综合去除率(含原料替代)要达到 50%以上。


(4)钢结构制造行业。大力推广高固体分涂料,使用比例达到 20%以上,以企业产品产量和涂料进货单核实。逐步淘汰钢结构露天喷涂,全面推进钢结构制造企业进入车间作业,建设废气收集与治理装置。钢结构制造企业 VOCs 综合去除率(含原料替代)要达到 30%以上。


(5)卷材制造行业。全面推广使用机械化自动辊涂技术;加强烘烤废气收集,收集率达到 90%以上,并配套焚烧等高效治理措施。卷材制造企业 VOCs 综合去除率达到 80% 以上。


(6)集装箱制造行业。在整箱打砂、箱内涂装、箱外涂装、底架涂装和木板涂装等工序全部使用水性涂料替代溶剂型涂料,替代比例达到 80%以上,以企业产品产量和涂料进货单核实。对一次打砂工序,推广采用辊涂涂装工艺;加强废气收集与处理,有机废气收集率不低于 90%,并配套建设溶剂回收、催化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集装箱制造企业 VOCs 综合去除率(含原料替代)要达到 80%以上。


3. 实施包装印刷行业 VOCs 综合整治。



2017 年 6 月 30 日前,全省 369 家包装印刷企业必须完成达标治理,VOCs 排放要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和《涂料、油墨及胶黏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1)强化废气收集与处理。对油墨、胶黏剂等有机原辅材料调配和使用等环节,要采取车间环境负压改造、安装高效集气装置等措施,加强废气收集,有机废气收集率达到 70%以上;对转运、储存等环节,采取密闭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在烘干环节,采取循环风烘干技术,减少废气排放。收集的废气要采取回收、焚烧等末端治理措施进行净化处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2)加强源头控制。大力推广使用水性、大豆基、紫外光固化等低 VOCs 含量的油墨和低 VOCs 含量的胶黏剂、清洁剂、润版液、洗车水、涂布液,低 VOCs 含量绿色原辅材料替代比例要达到 30%以上,以企业产品产量和原辅材料进货单核实。


4. 加强其他工业行业 VOCs 综合治理。


各地要结合本地产业结构特征和 VOCs 治理重点,因地制宜选择其他工业行业开展 VOCs 治理。电子信息行业应重点加强溶剂清洗、光刻、涂胶、涂装等工序 VOCs 排放控制;制鞋行业应重点加强面部拼缝粘贴、成型、组底、喷漆、发泡、注塑、印刷、清洗等工序 VOCs 排放治理;纺织印染行业应重点加强印染和染整精加工工序 VOCs 排放控制,加强定型机废气、印花废气治理;木材加工行业应重点治理干燥、涂胶、热压过程 VOCs 排放。

(二)深入推进交通源 VOCs 污染防治



1. 加强机动车排污监控。2017 年 6 月 30 日前,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 7 市政府要在城市主要进口、覆盖高排放车辆通行的主要道口,至少安装 10 台(套)固定式遥感监测设备和 2 台(套)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其他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推进固定式遥感监测设备和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安装工作。遥感监测设备安装要满足《遥感监测信息系统及联网规范》要求。


2. 加强加油站油气回收监管。对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 吨及其他具备条件的 180 家加油站,要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要按照《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及附录的有关要求,对油气回收过程中的气液比以及油气回收系统的密闭性、管线液阻等进行监测,并能记录、储存、处理和传输监测数据。


3. 探索实行高温天气机动车限行。各地可借鉴上下班高峰机动车限行办法,在高温时段特别是 11:00 至 14:00 期间,实行机动车限行,减少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



1. 汽修行业 VOCs 治理。全面取缔露天和敞开式汽修喷涂作业。大力推广使用水性、高固分等低挥发性涂料,推广采用静电喷涂等高涂着效率的涂装工艺,喷漆、流平和烘干等工艺操作必须置于喷烤漆房内,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枪要密闭清洗,产生的 VOCs 要集中收集并导入治理设施。2017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 404 家汽修企业 VOCs 治理,VOCs 综合去除率要达到 50%以上。


2. 强化餐饮行业 VOCs 污染治理。城市建成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要安装具有油雾回收功能的抽油烟机和运水烟罩、静电型和等离子型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净化设施正常使用率不低于 95%,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禁止将油烟排入城市地下管道,全面禁止城市建成区露天烧烤。

(四)积极引导重点 VOCs 企业实施夏季错峰生产


1. 加强高温天气会商研判预报预警。各地环保部门要会同气象部门,做好高温天气联合研判和预测预报,提前发布高温天气预报情况;环保部门要按照精细、精准治污要求,会同工信、电力等部门,及时做好预警及减排工作指导,督促加强涉 VOCs 企业的生产调度及污染控制。


2. 探索实施 VOCs 重点企业错峰生产。各地要密切关注温度、日照等气象条件变化和当地环境空气质量情况,指导汽车制造、家具制造等工业涂装企业和书报刊、塑料包装、包装装潢等包装印刷企业,在高温等不利条件下,调整生产工艺流程,鼓励企业在 10:00 点至 18:00 期间实施停产,错峰到其他时段生产,尽可能减少高强度阳光照射产生的 O3污染。

 

3. 减少市政涉 VOCs 污染作业。各地要合理调整市政作业时间,在 10:00 点至 18:00 点日照强烈期间,禁止进行建筑墙体涂刷、装饰,市政道路划线、栏杆喷涂等使用有机溶剂的市政作业。

 

4. 调整加油站装卸油时间。5 月至 9 月份期间,在高温天气下,各地可结合实际,督促指导加油站调整装卸油时间,除保障民生供应的油品装卸作业外,加油站卸油作业时间调整到晚 8 点至早 8 点期间。

(五)依法整治取缔涉 VOCs“散乱污”企业 2017 年 6 月底前,对全省排查出的 36600 家“散乱污”企业必须依法依规全面整治取缔到位,特别是尽早对化工、铸造喷涂、涂料、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使用等涉 VOCs 直排“散乱污”企业,严格按照断水断电、清除设备、清除原料、吊销执照“四个到位”的标准整治取缔到位,并坚决杜绝死灰复燃。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河南省 2017 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7 个实施方案及考核奖惩暂行办法》和本方案要求,进一步摸底排查,建立全面详实的涉 VOCs 重点企业清单;加强对相关企业 VOCs 治理的指导管理,强化督导推进措施,确保按期完成 VOCs 治理任务。VOCs 排放企业是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治污责任,制定企业 VOCs 治理方案,落实项目资金,确保治理工程按期建成,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二)严格监督执法。各地要加强对 VOCs 企业的日常督查和执法检查,依据相应行业的排放标准和治理要求,对企业 VOCs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原辅料购销记录、治理设施耗材的更换流转等进行监督检查,推动企业加强治污设施建设和运维管理。对已完成 VOCs 治理的企业,要加强现场执法监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超标排放、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或偷排等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对正在治理的企业,要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如期完成治理任务。对不能稳定达标的,依法依规实行停产治理,坚决杜绝无组织排放。

 

(三)加大资金激励。各地要加大对 VOCs 污染防治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对积极实施原辅料材料替代、实施 VOCs 治理且成效明显的项目,通过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扩大绿色信贷等方式,给予资金奖补、优惠信贷支持等资金激励。

 

(四)强化科技支撑。各地要加强 O3 生成机理研究,确定污染源 VOCs 排放成分谱,识别当地 VOCs 控制的重点组分和行业,为 VOCs 污染防治工作顺利实施提供技术支撑。

 

(五)发动全民参与。各地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推进 VOCs 治理中的作用,积极宣传臭氧和 VOCs 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普及 VOCs 污染防治常识;加大对环保有奖举报的宣传力度,全面公开举报渠道、工作程序和办事流程等信息,坚决兑现重奖举报承诺,鼓励实名举报、员工举报、同行举报,探索建立职业举报人,形成人人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良好氛围,真正让环境违法违规者无藏身之地。

 

(六)严格责任追究。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是实施本方案的责任主体,要对照时间节点和目标要求,进一步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指导督促企业加快推进 VOCs 治理进度,确保按期完成 VOCs 治理任务。严格实行日调度、月排名、季考核、半年奖惩、年终总考评兑现,加强督导检查,严格追责问责,对未按期完成 VOCs 治理任务、臭氧超标严重影响优良天气的地方,省环保厅将在全省进行通报批评,对连续排名靠后的,将对当地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并依法依规依纪严格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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