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及散乱污企业注意啦,公安环保查到明年3月! | |
发布时间:2017-10-09 15:55:32 | |
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雷霆行动”。此类违法犯罪是河北最常见、最多发的环境违法犯罪,占环境刑事案件总量的70%以上。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围绕“破大案、打团伙、端窝点、铲源头”,采取“提级侦办、异地用警”等措施,坚持上游下游一起打,从源头上、根本上铲除犯罪。行动中将集中治理一批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集中的重点区域,全面排查、收缴、销毁一批无牌无证、假牌假证以及报废的涉危险废物运输车辆,对破获的涉危险废物刑事案件,逐一追究涉案企业和人员的刑事责任。 打击涉气违法犯罪“蓝天行动”。重点打击5类行为: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污染物的;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100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通过私自设置管道排放有毒气体的;利用国家推行煤改油政策的空档,用危险废物合成燃料油,非法出售、使用,致使燃烧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污染大气的行为。行动中,既打击向大气环境偷排偷放有毒有害气体企业的直接责任人、具体实施者,更打击与涉气企业沆瀣一气,放任涉气企业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甚至向企业传授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方法,共同实施犯罪的监测设施运维企业。 开展环境执法督查“攻坚行动”。由环保部门统一组织、公安机关密切配合,采取混合编组、异地执法、交叉执法的方式,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完成情况、环保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散乱污”企业整治进展情况、涉气排污企业自动监控设施数据造假问题等开展集中督查。 1、废气污染检查
随着党和国家、人民群众对雾霾的关注,废气这块是日益重视,同时也是各级环保督察的第一要点。废气不但做到达标排放,同时尽可能的对污染物减量化和上污染治理措施。检查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量。
锅炉、石化、化工等燃烧产生的废气检查
· 检查化工、石化等企业连续产生可燃性有机废气是否合理的处理方法,采取回收利用或焚烧方式处理,间歇产生可燃性有机废气采用焚烧、吸附或组合工艺处理是否合理。 · 检查锅炉燃烧设备的审验手续及性能指标、检查燃烧设备的运行状况、检查二氧化硫的控制、检查氮氧化物的控制。 · 工艺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源 · 检查废气、粉尘和恶臭排放是否符合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 检查可燃性气体的回收利用情况; · 检查可散发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的运输、装卸、贮存的环保防护措施;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 除尘、脱硫、脱硝、其他气态污染物净化系统 · 废气排放口 · 检查排污者是否在禁止设置新建排气筒的区域内新建排气筒; · 检查排气筒高度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 检查废气排气筒道上是否设置采样孔和采样监测平台 · 检查排气口是否按要求规范设置(高度、采样口、标志牌等),有要求的废气是否按照环保部门安装和实用在线监控设施。
无组织排放源
1)对于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烟尘的排放点,有条件做到有组织排放的,检查排污单位是否进行了整治,实行有组织排放; 2)检查煤场、料场、货物的扬尘和建筑生产过程中的扬尘、是否按要求采取了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或设置防扬尘设备; 3)在企业边界进行监测,检查无组织排放是否符合相关环保标准的要求。
2、固体废物污染源现场检査
· 督察固体废物来源
1)检查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理化性质、产生方式。 2)根据新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GB5085检查生产中危险废物的种类及数量
· 固体废物贮存与处理处置
1)检查排污者是否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假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2)检查固体废物贮存设施或贮存场是否设置了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设施 对于临时性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所 对于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理处置 检查排污者是否向江河、胡博、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固体废物。
· 固体废物转移
1)检查固体废物转移的情况 2)检查转移危险废物的,是否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经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 检查是否设置了固废及危废标志牌。 检查污泥处置合同、污泥运输磅称记录等,判断污泥产生量是否合理。 3、检查企业是否存在环保造假(注意!两高环保司法解释对环保造假的处罚),从重处罚!
(一)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 (二)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 (三)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
· 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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