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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监测司就《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水泥工业》标准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17-10-17 17:40:36


       问:为什么要编制《指南》?


 

答:在对水泥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开展情况的调研中发现,由于缺少系统性的技术指导文件,多数企业自行监测方案不够完善,排污单位所开展的自行监测活动不能完全反映其排污行为对环境的影响。比如:未包括全部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不规范、监测项目不完整、监测频次设计不合理等问题。多数排污单位所开展的自行监测主要以废气监测为主;厂界噪声自行监测率较低;无组织废气排放、废水排放及周边环境监测率很低。

 

2017年7月27日,《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泥工业》正式发布实施,在自行监测管理要求一般原则中明确,水泥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的制定要依据《指南》的要求。因此,《指南》发布后将成为水泥工业排污许可制度实施的主要技术支撑文件。

 

问:《指南》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答:本标准适用于水泥(熟料)制造、矿山开采、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的水泥工业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包括废塑料、废橡胶、废纸、废轮胎等)、城市和工业污水处理污泥、动植物加工废物、受污染土壤、应急事件废物等固体废物水泥工业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适用本标准。

 

问:《指南》对监测点位、指标和频次是如何确定的?

 

答:从排放源分类角度,根据生产类型,将水泥企业分三大类梳理监测点位。一是水泥制造类,监测点位主要包括: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筒;水泥窑窑头(冷却机)排气筒;烘干机、烘干磨、煤磨排气筒;破碎机、磨机、包装机排气筒;输送设备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的排气筒。二是矿山开采类,监测点位主要包括:破碎机排气筒和输送设备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的排气筒。三是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类,主要监测点位为水泥仓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的排气筒。

 

根据各排放源污染负荷贡献率,将排放源分为三大类。一是水泥窑窑头窑尾,这类排放源排放量贡献率最大。二是磨机、包装机、破碎机等,这类排放源排放量贡献率介于水泥窑窑头窑尾和其他排放源。三是输送设备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这类排放源数量大,但贡献率较小。

 

在污染物指标确定上,《指南》主要以当前实施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为依据。

 

一般水泥工业排污单位按照《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选取废气污染物监测指标;按照《工业排污单位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选取噪声污染监测指标;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水泥制造》(HJ/T 256)选取废水污染物监测指标。

 

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工业排污单位在上述监测指标的同时,还应开展《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中相关指标的监测。

 

水泥窑窑头窑尾为水泥企业主要排放源,根据排放量核算需要,结合实地调研情况,规定对窑尾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开展自动监测,对窑头颗粒物开展自动监测。

 

磨机、包装机、破碎机等,颗粒物监测频次为半年一次。但排污单位应合理安排监测计划,保证每个季度相同种类治理设施的监测点位数量基本平均分布,这样才能满足季度排放量核算的需要。

 

输送设备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颗粒物监测频次为两年一次。主要考虑到企业承受能力,并与布袋除尘器寿命相匹配。

 

对于氨,主要考虑适用于使用氨水、尿素等含氨物质作为还原剂,去除烟气中氮氧化物的工艺,监测频次为季度。

 

氟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监测成本较高,且与其他污染物治理具有协调效果,监测频次定为半年。

 

问:《指南》对协同处置类水泥工业排污单位有哪些规定?

 

答:水泥窑协同处置是水泥工业提出的一种新的废弃物处置手段,可用于处理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包括废塑料、废橡胶、废纸、废轮胎等)、城市和工业污水处理污泥、动植物加工废物、受污染土壤、应急事件废物等固体废物。

 

在监测点位的设置上主要包括: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筒、旁路放风系统排气筒和固体废物储存、预处理单元排气筒三类。在指标的选择上主要依据《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来确定。在监测频次上,考虑到GB 30485中已明确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要求,故本标准与GB 30485进行了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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