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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源清单编制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7-11-03 09:11:11


关于印发宿迁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

污染源清单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宿环发〔2017〕150号 

各县、区环保局(分局),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环保职能机构,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根据《关于组织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源清单和源解析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7〕231号)要求,为全面摸清我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源排放现状,完成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核算与减排量核定,现将《宿迁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源清单编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宿迁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0月12日


为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30号)、《关于组织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源清单和源解析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7〕231号)等要求,摸清我市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污染源排放现状,评估VOCs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7年底前,依托“江苏省重点行业VOCs排放总量核算系统”,完成工业源VOCs排放填报与总量核算工作。2018年2月底前,完成2017年重点工程VOCs减排量核定。

二、工作原则

(一)加强领导,统一部署。成立调查工作领导小组,落实技术支撑单位,确定调查人员,明确职责分工,逐级落实责任。

(二)全面调查,突出重点。本次调查为全市范围内重点行业全口径调查,旨在全面摸清涉VOCs企业排放情况,同时应当抓住重点企业开展排放基数与减排量的深入调查。

(三)分级管理,严控质量。严格按照本方案数据质量控制要求进行审核,确保污染源项填报完整性、计算方法选择的正确性,以及调查数据的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和合理性。

三、组织形式与任务分工

(一)组织形式

为保障本次清单编制工作保质保量完成,决定成立宿迁市重点行业VOCs污染源清单编制工作领导小组与技术保障组。

领导小组:

 长:潘恒之 市环保局副局长

 员:张爱松 市环保局大气处处长

           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站长

        苗刚松 市环境预警监控与应急中心主任

        李培忠 市固废辐射与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中心主任

技术保障组:

 长:张爱松 市环保局大气处处长

 员:王珊珊 市环保局大气处副处长

王宜凯 沭阳县环保局副局长

宋吕军 泗阳县环保局副局长

王树龙 泗洪县环保局副局长

张韦华 宿豫区环保局总工

吴新民 市环保局宿城分局副局长

  市环保局开发区分局副局长

孙新芝 市湖滨新区环安局副局长

徐雷苏 宿工业园区环保局处长

吴振东 市洋河新区环安局副局长

技术支撑单位: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二)任务分工

市环保局对清单编制工作的实施进行总体指导、调度和监督,落实技术支撑单位与工作经费,确定填报企业名单和行业分类,组织开展培训,协调入户核(抽)查;对接省厅填报与审核要求,审核提交名单和数据并上报省厅。

县区环保局负责辖区范围内排放信息填报与排放量核算工作,确定填报企业名单和行业分类,组织相关培训,为企业填报提供技术指导,督促企业完成填报,负责企业报送数据的审核和上报,配合省级、市级完成数据审核,上报数据。

技术保障组负责为全市(包括县、区企业填报与核算提供全面技术培训与指导,解答填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负责企业报送数据的审核和上报,通过电话确认、入户调查等形式完成填报数据审核,汇总数据,编制调查报告。

各相关企业组建以法人代表为组长的填报小组,按要求完整、真实填报数据,进行企业内部审核(填表人、参与部门负责人、环保部经理、单位负责人)后提交,并配合电话确认、入户调查。

四、实施方案

(一)基准时间

本次调查基准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017年实施关停、产能压缩、治理等减排工程的企业应当在系统内更新2017年减排项目信息,核定2017年减排量。

(二)调查范围

本次调查的涉VOCs重点行业共14个,分别为石化、化工、医药、皮革、涂装、印刷、食品、纺织印染、橡胶和塑料制品、木业、制鞋、化纤、储运业、电子信息业。其他涉VOCs企业经审查通过也可纳入本次调查范围。

各县区应当以环统、“一企一档”、“263”VOCs治理重点工程项目、工业行业统计数据等多渠道来源的企业名单为基础,核实确定VOCs排放重点行业全口径企业名单、2017年减排项目名单,报市环保局审核通过后报省厅大气处备案。

(三)填报内容

企业注册登陆“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s)排放总量核算系统”,根据行业类别按要求分别填报相应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生产、装置动静密封点、储罐、装卸、废水、有组织排放、非正常工况、火炬、循环冷却水、燃烧烟气、末端治理等VOCs排放相关信息。

2017年减排工程项目,应根据治理类别更新2017年减排项目信息。关停企业在系统内直接选择2017年关停;产能压缩项目更新产品及产量信息;原料替代项目更新有机溶剂使用信息;末端治理项目更新污染治理设施相关信息。

(四)工作内容与时间安排

工作内容与时间安排

序号

工作任务

任务说明

时间安排

1

确定企业名单

各县区环保局根据环统、“一企一档”、“263”VOCs治理重点工程项目、工业行业统计数据等,筛选重点行业全口径调查企业名单、2017年减排项目企业名单,报市环保局复核。市环保局审核各县区上报企业名单,确定市调查企业名单与行业分类。

2017年9月30日

2

组织培训

市局于10月中下旬组织县区环保部门及其技术组成员的集中培训,由技术支撑单位进行系统填报培训与全面指导。

2017年10月27日

3

县区第一轮填报

各县区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召开辖区内企业系统填报培训会,完成对辖区内企业的系统填报培训和指导工作,企业完成第一轮填报(有机溶剂使用行业要求11月12日前完成第一轮填报)。

2017年11月18日

4

县区数据审核

各县区环保部门及技术组对填报数据进行审核,抽取部分重点企业进行入户核查,经复核合格后上交市级进行审核。

2017年12月5日

5

县区第二轮填报

根据第一轮填报审核结果,县区环保部门组织完成第二轮的补充填报。

2017年12月15日

6

市级数据审核

市环保部门及技术组对填报数据进行二次审核,抽取部分重点企业进行入户核查。经复核合格后上交省级。

2017年12月30日

7

省级审核与排放量核定

各县区及市环保部门配合完成省级审核,核定全市及各县区排放量。

2017年1月15日

8

2017年减排量核定

各县区环保局与技术组审核辖区内减排项目相关信息,核定县区减排量报市局审核,市局审核通过后报省厅。

2018年2月28日

五、数据质量控制方案

(一)数据来源要求

为保证本次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企业需根据企业基本信息、物料进出单、物料MS/DS信息、工艺装备情况、生产记录台帐、废水废气治理设计方案和监测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等进行系统填报,填报内容必须做到有据可查,企业应保留可核查信息文件供审核。

(二)数据质量控制原则

企业内部审核的内容与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一致。审核需以企业基本信息文件、台帐、三废监测报告等为依据。满足以下四点的调查数据为合格。

1.完整性:企业应当根据行业类别填报相关信息,所有企业必须填报企业常规信息、生产基本信息。有污染治理设施的企业必须填报治理设施相关信息。VOCs原料生产行业应当梳理VOCs污染源项,完整填报相应源项内容。有机溶剂使用行业应当完整填报有机溶剂使用信息。

2.规范性:填报内容应严格按照填报要求和说明进行填写。具体参照系统操作指南与系统内各污染源项填报要求。注意填报数据应与各项指标的单位对应,符合统一要求。

3.准确性:所有信息必须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写。填报信息应当与日常监督管理获得的数据进行核对,如企业基本信息、台帐和三废监测报告等,重点审核调查数据是否与实际相符,是否有责任性或技术性错误。

4.合理性:根据企业生产工艺基本情况,分析判断填报数据的逻辑合理性。如实际用VOCs量小于产品含VOCs总量和三废中含VOCs量之和的情况、有机溶剂类型与VOCs含量明显不符、VOCs回收量大于使用量等。

(三)数据质量控制流程

1.调查企业内部审核。本次所有重点行业的调查企业对象均需对填报的信息进行内部审核。调查对象内部审核实施四级审核制度。填表人按填表规定填写各项调查表格并对填报的表格进行自检,各参与部门负责人自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理性,确保数据真实有效。环保部门经理进行各部门数据汇总,审核汇总数据和信息,检查遗漏。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对调查数据负责,对填报表格进行整体审核,检查上报调查表和三废监测报告是否完整。

2.县级填报数据审核。县级审核范围涵盖辖区内所有VOCs调查企业。审核工作由县区环保部门统一组织协调,技术组负责从各项基础数据的来源、依据出发,分析实测法、系数法、公式法或物料衡算等计算方法选择的合理性,从企业填报的各组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以及逻辑关系、数据的有效性等方面进行审核。主要审核方式包括电话确认、入户调查,多渠道数据比对等。

3.市级环保部门审核。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县级上报数据进行复核。重点从填报质量管理和排放量、减排量核算结果等方面详细审核。审核合格后,上报省厅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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