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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吉林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整治方案
发布时间:2017-11-09 11:25:07

日前,吉林省吉林市政府印发《吉林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整治方案》。全文如下:

吉林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整治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重大决策部署,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减少我市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污染,切实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属地负责、部门尽责、污染者担责”的原则,以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整治提升为突破,开展石化、化工、涂装、包装印刷、木业、化学品储存和运输业等6类重点VOCs排放行业的治理。到2017年底,完成17家石化企业的“泄漏检测与修复”建设,推进全市重点企业的VOCs污染治理,VOCs排放总量较2014年削减30%;2018年底,在VOCs污染的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和环境管理方面达到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要求。

二、工作步骤

(一)2017年6月底前,在前期调查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摸清我市VOCs污染源底数,掌握企业基本状况,完善清单。

(二)2017年底前,完成17家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建设,全面推进石化、化工企业实行“泄漏检测与修复”。

(三)2018年底前,形成VOCs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和VOCs污染防治水平明显提升。

三、主要任务

(一)落实源头控制措施。

1.严格项目准入。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及新建化工项目必须进入化工园区。〔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新、改、扩建排放VOCs污染物的项目,必须按照“一流的设计、一流的设备、一流的治污、一流的管理”的原则进行建设,落实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相关要求。严格执行各类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实现排气筒和厂界双达标,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体系。〔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淘汰落后产能、产品。

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淘汰落后产能指导目录,按期淘汰落后产能、落后工艺和落后装备。〔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严禁生产、销售VOCs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牵头单位:市质监局、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海关及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VOCs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要按照进出口相关规定严格执法。

3.推广低VOCs含量原辅料的使用。

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有机溶剂、胶黏剂、油墨等原辅材料,配套改进生产工艺;全市列入整治的企业逐步推广使用具有环境标志的原辅材料,达到行业内先进水平(无法替代的,则须选用VOCs含量和毒性低的原辅材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记录生产工艺、设施及污染控制设备的主要操作参数和运行情况等,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汽车涂装要推进水性涂料、高固体份涂料替代溶剂型涂料,推广静电喷涂、淋涂、辊涂、浸涂等高效涂装工艺和先进智能化涂装设备。

家具制造推广使用水性、紫外光固化等低挥发性涂料,全面使用水性胶粘剂,鼓励“油改水”工艺和设备改造。

包装印刷推广使用水性、大豆基、紫外光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油墨、上光油、润版液、清洗剂、胶粘剂、稀释剂等原辅材料;鼓励采用柔性版印刷工艺和无溶剂复合工艺,逐步减少凹版印刷工艺、干式复合工艺。

(二)严格生产过程控制。

4.加强生产过程管理。

在选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和密闭化工艺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原辅料使用效率,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完善工艺、储存、装卸、废水废液废渣处理等环节的有机废气收集措施,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石化、化工企业加强生产管理,减少事故性排放,并制定开停车污染治理方案,规范处置VOCs污染物。〔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全面实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

石化、化工企业和液化品(油品)存储企业应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管理制度,细化工作程序、检测方法、检测频率、泄漏浓度限值、修复要求等关键要素,对密封点设置编号和标识,泄漏超标的密封点要及时修复。建立信息管理平台(或手工纸质方式记录),全面分析泄漏点信息,对易泄漏环节制定针对性改进措施,通过源头控制减少VOCs无组织排放。按照环保部《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环办〔2015〕104号)实施。〔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6.加强油气污染治理。

全力做好油气污染治理收尾工作,对辖区内油气回收设施安装情况进行详细排查,全面摸清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回收装置建设情况,建立油气回收治理设施建设清单。对仍未建成油气回收治理设施的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要逐库、逐站、逐台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并进行跟踪督办。2017年4月底前,所有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污染治理设施要全部建成并投入使用。对不能按期完成的加油站,商务部门一律不予通过经营资质年度审验。对新建、改建、扩建储油库和加油站未配套建设油气回收系统的,环保部门一律不予通过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商务部门一律不予通过成品油零售经营资质审核。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油罐车年度审验时,要对油罐汽车检测报告(《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附录B)进行一并审验。

环保部门要对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开展日常巡查、巡检,督促企业及时维修油气回收工作不正常和泄漏量大的设备、改进操作方式,保证油气回收设施稳定运行,减少VOCs排放量。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三)提高末端治理水平。

7.严格治理标准。

指导企业对照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治理规范,学习国内先进企业做法,采用国内先进技术,制定“一厂一策”治理方案并实施。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8.选用先进治理技术。

企业应当根据VOCs的成分、浓度等性质、安全生产的要求和处理后的次生污染物等情况,选用先进的治理技术和净化效率高的处理设备,严格落实设备检查维护制度,达到最佳的处理效果。处理设备应根据认定处理效率的要求预留进出口废气采样口,并具备废气采样条件。〔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完善内部环境管理。

9.完善台账管理。

健全企业环境管理台帐,包括含VOCs原辅料的消耗台帐(包括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储罐等设备的检查台账、废气监测台帐、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台帐、废气处理耗材(吸附剂、催化剂等)的用量和更换及转移处置台账、整治方案及相关设计资料、企业整治达标承诺书。〔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0.规范监测行为。

企业应当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相关行业整治规范的要求,对其排放的废气进行监测。不具备环境监测能力的企业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对其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监测内容包括:

1)处理设施进、出口VOCs污染物(原辅料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及非甲烷总烃)浓度、排放速率等,并核算处理设施VOCs净化效率;

2)厂界无组织VOCs污染物(原辅料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及非甲烷总烃)浓度等。有条件的企业,可增加总VOCs的监测指标。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1.严格环境监察执法。

加大环境监察执法力度,加强对VOCs污染物产生、排放企业的监管,严重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要在法定范围幅度内,依法综合运用或者分别运用上限处罚、按日计罚、查封扣押、移送司法等措施,严厉打击偷排、超排等各种环境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严密组织,对辖区内涉及VOCs使用、排放的重点行业和企业进行排查摸底,结合辖区内产业特征,认真研究制定本辖区的实施方案并加强推进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报市环保局备案。

(二)严肃督查考核。将VOCs污染治理作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整治每月上报进度、定期督查通报、年度考核的工作制度,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三)严格环境监管。进一步完善大气特征污染物和企业厂界污染物监测系统的建设,提高对企业监管的针对性和准确性;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未完成治理任务和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要视情节依法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有效措施;情节严重的,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积极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倒逼企业主动开展治理。

(四)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利用媒体及宣讲会等多形式,向VOCs排放企业进行导向性宣传,努力形成有利于污染治理的舆论氛围,使企业充分认识VOCs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组织VOCs污染治理专业机构对排放企业进行政策及技术培训,为企业提供VOCs污染治理系统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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