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全面启动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 | |
发布时间:2017-11-16 13:58:30 | |
11月5日,日照市印发了《日照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攻坚行动方案》),切实加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最大限度降低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发生的频率和时间,完成省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 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实施细则》(鲁政办字2017〕150 号),切实加强我市 2017—2018 年秋冬季(2017 年10 月—2018 年 3 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最大限度降低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发生的频率和时间,完成省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 一、主要目标 2017 年,全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确保达到 47 微克/立方米,力争达到 43 微克/立方米;全市二氧化氮(NO2)平均浓度达到 33 微克/立方米。2018 年 1 月至 2018 年 3 月,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 10%以上。2017 年 10 月至 2018 年 3 月,重污染天数同比下降 10%以上,二氧化氮(NO2)连续 3 个月及以上同比改善。 二、主要任务 (一)建设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体系 1.加快区县监测网络建设。2018 年 6 月底前,辖区内所有区县全部建成包含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CO)、臭氧(O3)六项参数在内的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其中,县建成 2 个以上,区建成 1 个以上,并实时对外发布信息。所有站点原始监测数据实时上传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上传率达到 90%以上 (市环保局牵头,各区县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2.加快区域微站监测网络建设。按照以网划格、以格建站的原则,2017 年 12 月底前,在市区范围内基本建成区域空气质量监测微站网络(一期)。微站以监测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两项参数为主,抽取个别微站包含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CO)、臭氧(O3)六项参数。(市环保局、财政局牵头,各区县政府、管委配合) (二)加快推进“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 3.加快处置“散乱污”企业。对已经排查出的“散乱污” 企业,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进行分类处置。列入淘汰类的,于 10 月底前依法依规关停取缔,要做到“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实行挂账销号,坚决杜绝已取缔“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列入整合搬迁至合规工业园区的,按照发展规模化、产业现代化的要求,限期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凡被环保核查出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相关规定从严处理。坚持边整治、边摸排,对新排查出的“散乱污”企业,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并限期完成关停取缔或进行综合整治。(市环保局牵头,各区县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4.统筹开展“散乱污”企业集群综合整治。各区县继续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实行动态更新和台账管理,自 2017 年 11 月 1 日起,凡存在瞒报漏报涉大气污染物排放“散乱污”企业集群的,严肃进行责任追究。对“散乱污”企业集群要实行整体整治,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时间表的要求,同步推进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企业升级改造。没有达到总体整改要求,出现普遍性违法排污或区域环境综合整治不到位的,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列入升级改造的企业,按照可持续发展和清洁生产要求,对污染治理设施全面提升改造,达到环保要求,实现做大、做优、做强。升级改造完成并经由相关部门会审签字后方可投入运行,并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凡被环保核查达不到要求的,本着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对违法企业依法顶格处罚。 (市环保局牵头,各区县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三)加快散煤污染综合治理 5.不断提高冬季清洁取暖比例,实施以电代煤、以气代煤试点。各区县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制定以电代煤、以气代煤工程计划,年底前完成试点方案制定(每个区县不少于 200 户),扎实推进试点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各区县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6.严格落实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要求。各区县要对照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开展全面排查,并加强联合执法检查,对排查出的高污染燃料设施依法拆除。(各区县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7.加快散煤替代工作。加大洁净煤供应及储备力度,加快洁净煤配送体系建设,确保 2017 年采暖季市区、县城所有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全部采用洁净型煤、气或电取暖,严禁使用散煤取暖;其他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地区,积极推广使用型煤、兰炭等洁净煤进行替代。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确保辖区内使用的煤炭质量符合国家或地方煤炭质量标准。(市经信委、工商局、质监局按照职责分别牵头,各区县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四)深入推进燃煤锅炉治理 8.全面排查燃煤锅炉。各区县要对燃煤锅炉、茶水炉、经营性小煤炉、煤气发生炉等继续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确保无死角、无盲区,排查出的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要逐一登记,建立管理清单和台账。从 2017 年 11 月 1 日起,凡存在瞒报漏报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完不成淘汰任务或弄虚作假的区县,严格问责。(市环保局牵头,各区县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9.全面完成燃煤小锅炉“清零”任务。2017 年 10 月底前,东港区、岚山区、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全面淘汰辖区内 10 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以及茶炉大灶、经营性小煤炉;莒县、五莲县全面淘汰县城 10 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并结合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要求,提高淘汰标准,扩大实施范围,下更大力度淘汰燃煤锅炉(含茶炉大灶、经营性小煤炉)。淘汰燃煤锅炉方式主要包括取缔关闭、集中供热替代、煤改气、煤改电,改用地热、风能、太阳能、配备布袋除尘器的生物质能,不包括改燃洁净型煤、水煤浆、无烟煤、兰炭、绿焦、原油等,取缔关闭燃煤锅炉必须拆除烟囱或物理割断烟道,不具备复产条件。各级人民政府要对照清单,逐一销号。(市环保局牵头,各区县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10.加快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加快 10 蒸吨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进度,年底前全市所有 10 蒸吨以上的燃煤锅炉全部改造完成,并同步安装在线监测设施,与环保部门联网。2018 年 1 月 1 日起,未改造完成的燃煤锅炉,一律停产改造。(市环保局牵头,各区县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11.严格控制煤炭消费量。加快实施《日照市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落实方案》和《日照市 2017 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严控煤炭消费增长,年内实现煤炭消费量净压减 81 万吨,全市 2017 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 1227 万吨以内。自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大气十条》)实施以来,未按照《大气十条》要求实现煤炭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的新建扩建耗煤项目,采暖季实施停产。压减的煤炭消费量要实施清单式管理,做到可核查、可统计。(市发改委牵头,各区县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五)切实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 12.系统排查无组织排放情况。各区县要深入开展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状况摸底排查工作,重点是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等行业和锅炉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督促企业及时准确上报存在无组织排放的节点、位置、排放污染物种类、拟采取的治污措施等,分行业建立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相关情况于 11 月底前报送市环保局。(市环保局牵头,各区县政府、管委负责落 实) 13.加强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各企业要制定无组织排放改造方案,在 2017 年 12 月底前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应当密闭储存,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输送方式运输;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并设有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车间不能有可见烟尘外逸;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料场路面应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未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的企业,各区县要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停产整治。 (市环保局牵头,各区县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六)全面开展重点行业综合治理 14.扎实推进重点行业氮氧化物治理。山东钢铁日照有限公司投产后外排烟气要达到《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重点控制区要求。日照钢铁参照《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重点控制区要求,尽快实施烧结机、球团烟气脱硝工程,年底前至少完成 3 台烧结机脱硝工程,其余烧结机、球团脱硝工程要在 2018 年底前完成并投入使用。严格执行新上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标准,现有燃煤锅炉改造或新上燃气、生物质等锅炉外排烟气严格执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相关标准要求,重点控制区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 100 毫克/立方米。自 2017 年 12 月 1 日起,浆纸行业碱回收炉通过优化生产工艺、治理设施改造等措施降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外排烟气氮氧化物不得超过 200 毫克/立方米。水泥熟料生产企业符合相关要求不实施冬季错峰停产的,外排烟气氮氧化物不得超过 200 毫克/立方米。(市环保局牵头,各区县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15.实施特别排放限值。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有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包括锅炉),新受理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全部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017 年 12 月底前,火电、焦化、石化、建材、水泥等行业企业按照国家特别排放现值和山东省区域排放标准要求,完成污染治理提升改造方案制定并组织实施,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 VOCs 全部达到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有更加严格排放标准的,从严执行。2017 年 12 月底前,各区县逐行业将辖区内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企业清单报送市环保局。(市环保局牵头,各区县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16.扎实推进重点领域 VOCs 治理任务。石化行业严格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和相关治理要求。加快推进医药、农药等化工类,汽车制造、机械设备制造、家具制造等工业涂装类,包装印刷等行业 VOCs 综合治理,在 2017 年 10 月底前,全面完成 VOCs 治理任务。逾期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企业,责令停产整治。大力推广使用低(无)VOCs 含量的涂料、有机溶剂、胶黏剂、油墨等原辅材料,配套改进生产工艺。含 VOCs 物料应密闭储存、输送,投料、卸料,含 VOCs 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或设置集气系统。涉 VOCs 物料的生产应采用密闭生产工艺,或在有集气系统的密闭空间内进行。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行收集。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以及其它连接件等密封点,全面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排放。(市环保局牵头,各区县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17.推动烟气排放自动监控全覆盖。各区县全面排查排气口高度超过 45 米的高架源,要组织相关企业按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做到全覆盖、无遗漏。各区县要在已完成现有高架源与市、县(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联网的基础上,对现有和新增高架源在 2017 年 12 月底前与省、市、县(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联网。2017 年 10 月底前,电力、钢铁、焦化、水泥、玻璃、有色、砖瓦企业和燃煤锅炉均应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其中电力、钢铁、焦化、水泥、玻璃、有色和燃煤锅炉等应与省、市、县(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联网,砖瓦企业应与市、县(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联网;对钢铁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要求必须安装烟气自动监控设施的环节,相关区县要组织相关企业查漏补缺,按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各区县要加强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维护,确保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 90%。对超标排放企业实施即超即罚;能立即整改的,责令企业立即整改解决;无法立即完成整改的,实施停产整治;对涉及民生无法立即停产的,依法执行按日计罚;停产整治仍不能达标排放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有效数据传输率达不到 90%或一个月内辖区内多家企业超标排放的地区,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整改销号。(市环保局牵头,各区县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七)加快推进实施排污许可管理 18.加快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17 年 10 月底前,全部完成电力、钢铁、水泥企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2017 年 12 月底前,全部完成有色冶炼、原料药制造、农药等行业排污许可
证核发工作。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依法依规予以从严处罚。对不按证排污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并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实施按日计罚。(市环保局牵头,各区县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八)严格管控移动源污染排放 19.严厉查处货车超标排放行为。建立对重点区域柴油车等高排放货运车辆的全天候、全方位管控网,确保公路货运车辆达标排放,倒逼企业加快提高铁路货运比例。2017 年 12 月底前启动上海路、深圳路等主要路段车辆尾气遥感监测设备的安装工作;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快建设互联互通、共管共享的尾气遥感监测网络,全面筛查超标排放车辆。(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牵头, 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配合) 加强国Ⅲ重型柴油营运货车管控,采取多种手段降低排放, 推动车辆节能降耗、达标排放。积极推进国Ⅲ重型柴油营运货车加装颗粒物捕集器(DPF)和具备实时诊断功能的车载远程通讯终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除外),并作为对在用重型柴油营运货车排放检验的重要内容。鼓励临近报废、残值较低、车况较差的车辆率先淘汰,引导国Ⅲ重型柴油营运货车更新为清洁能源或国 Ⅴ以上标准车辆。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达不到排放标准的国 Ⅲ重型柴油营运货车注销车辆营运证。(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各区县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公安、交通运输、环保等部门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加大对重型柴油车的执法力度,每月对重型柴油货运车辆集中停放地、主要通行道路和物流货运通道开展联合检查,查处一批不安装车载诊断系统(OBD)、篡改 OBD 限扭要求、DPF 工作不正常、不添加车用尿素或尾气监测不达标重型柴油车,定期向社会公布处罚信息。(市公安局牵头组织,市交通局负责检查车辆车载诊断系统、DPF 工作情况以及篡改 OBD 限扭要求和添加车用尿素情况,市环保局负责车辆尾气监测) 20.强化工程机械污染防治。2017 年 12 月底前,各区县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各区县政府、管委负责落 实) 城市建成区内禁止使用冒黑烟高排放工程机械(含挖掘机、 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公路局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别牵头,各区县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加快淘汰高排放的老旧船舶、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港作机械和民航特种车辆设备。港口码头和民航通用机场禁止使用冒黑烟作业机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口岸港航局、市公路局、市农机局、市机场办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别牵头,各区县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环境保护部门要会同各相关部门,加大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执法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施工工地和港口码头等重点区域开展联合执法,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顶格处罚,并对业主单位依法实施按日计罚。(市环保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口岸港航局、市公路局等主管部门配合,各区县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21. 加强船舶污染控制。积极推进港作船使用硫含量≤0.5% m/m 的燃油工作。(市口岸港航局、日照海事局牵头) (九)强化面源污染防控措施 22.严禁秋季秸秆露天焚烧。强化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监管体系。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实行严格问责,加强监督检查,对未监管到位造成区域环境影响的,严格追究相关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责任;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出现秸秆焚烧的,一律严肃问责。(市环保局牵头,各区县政府、管委负责落实)推动秸秆综合利用,全面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 (市发改委、市农业局牵头,各区县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23.全面加强扬尘控制管理。各类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建筑面积 1 万平米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按照鲁厅字〔2017〕35 号文件要求,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和在线监测系统,并在 2017 年 10 月底前完成与有关主管部门联网。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渣土运输车要安装密闭装置,对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一经查处按上限处罚并取消渣土运输资格。 2017 年 12 月至 2018 年 1 月,停止各类道路工程土石方作业和房屋拆迁施工等。对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方作业确实无法停工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各相关部门要将其作为检查重点,严格监管,出现违规的企业,按相关规定严格处罚,并向社会公开。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公路局等按照职责分别牵头,各区县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24.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严格露天矿山新上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牵头,各区县政府、管委负责落实)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按照国家要求的时限依法予以关闭;(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牵头,各区县政府、管委负责落实)对污染治理不规范、排放不达标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按照“一矿一策”制定整治方案,整治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未通过验收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各区县政府、管委负责落实)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各地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各区县露天矿山综合整治有关情况要及时在媒体公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各区县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25.减少烟花爆竹燃放。各区县要根据职责要求,明确牵头部门,制定烟花爆竹禁放限放严控方案,明确春节期间限放区域和允许燃放时间,研究推进在重点区域实施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各区县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十)深入推进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与运输 26.钢铁行业实施部分错峰生产。按照省有关要求,钢铁企业部分产能实施冬季错峰生产。(岚山区政府负责落实) 27.建材行业全面实施错峰生产。加大建材行业错峰生产力度,全市水泥企业(不含粉磨站)、砖瓦窑(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在采暖季全部实施停产。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企业,要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经所在区县政府批准后,报市政府备案。鼓励各区县结合本地建材行业产业特征,提出更大范围错峰生产要求。各区县要按照省相关要求,将辖区内相关企业错峰生产方案向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市经信委、市环保局牵头,各区县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28.大宗物料实施错峰运输。各区县要摸清钢铁、焦化、有色、电力、化工、造纸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行业企业产能与原材料运输比例结构,结合行业错峰生产要求,制定“一厂一策”的采暖季错峰运输实施方案;要提前做好生产物资储备,合理安排运力,封存企业自有车队中排放较高的车辆,优先选择排放控制水平较好的国Ⅳ和国Ⅴ标准车辆承担运输任务,保证采暖季国Ⅳ及以上排放标准运输车辆比例达到 80%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原则上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各区县要通过厂区门禁系统数据和视频监控等方式,监督重点企业错峰运输执行情况。(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各区县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加大疏港车辆管理,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港口集疏运车辆尽量避免进出港区,若生产急需,必须使用国Ⅳ及以上排放标准运输车辆。(市口岸港航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配合) (十一)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29.统一预警分级标准。科学判断每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从高启动预警响应。完善预警分级、解除及打断判定等标准,将预警分级标准中的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调整为按连续 24 小时(可跨自然日)均值计算;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将持续 36 小时以上时,可以解除预警;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过程从严启动预警。同时,空气质量监测 AQI 已经达到重度污染及以上级别且预测未来 12 小时不会有明显改善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尽早启动或升级预警级别。(市环保局牵头) 30.统一各预警级别减排措施。2017 年 11 月 5 日前,各区县要以污染源排放清单为基础,逐个排查行政区域内各类污染源,摸清污染排放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可行的减排措施,细化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工业企业实施“一厂一策”,尽可能采取停产或限产(整条生产线停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鼓励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在采暖季实施错峰生产,一般产能过剩行业以月或两月为单位实施轮流错峰生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要实现全社会颗粒物、VOCs 在蓝色预警时减排比例达到 5%;全社会 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等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时减排比例分别达到 10%、20%和 30 % 以上,VOCs 减排比例分别达到 10%、15%和 20%以上的量化要求。各区县可根据污染物排放构成,内部调整 SO2 和 NOx 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低于上述总体要求。减排项目清单按照要求报省环保厅和市环保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市环保局牵头,各区县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三、保障措施 (十二)逐级分解任务压实责任。各区县政府、管委作为责任主体,要结合《日照市 2017 年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本区县的工作方案,逐项任务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逐级分解任务,层层压实责任。各职能部门要本着“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 的要求,严格按照省和市确定的职责分工,制定配套工作方案,逐项任务明确完成时限和达标标准,并对各区县加强指导督办和现场检查,确保各区县抓好任务落实。各企业和排污者是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责任,确保省和市要求落实到位。建立完善调度、通报、检查、督办制度,促进工作落实,每月 20 日前,各区县及各职能部门将本实施方案各项重点任务进展情况报市突出环境问题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三)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结合省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巡查,在全市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切实推动解决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强化各级党委政府主体责任。严查超标排放、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等环境问题以及“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不力、散煤和燃煤工业锅炉治理不到位、工业企业未完成提标改造、面源污染防控未达到要求、错峰生产未有效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力等问题。并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落实不力、环境问题依然突出且环境质量改善不明显甚至恶化的区县,开展市级环境保护专项督察,重点督察大气污染综合防治不作为、慢作为,甚至失职失责等问题,通过厘清责任、调查取证、移交移送,对相关责任人实施严肃问责,切实传导压力。 (十四)加大经济政策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上级各类资金,统筹中央、省级及市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加大支持力度,优化使用方式。各区县政府、管委全面加大本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力度,重点用于燃煤锅炉替代、散煤治理、高排放车辆淘汰、工业污染治理、环保能力建设等领域。加大价格政策支持力度,综合运用完善峰谷价格、阶梯价格,扩大市场化交易等方式,降低“电代煤”“气代煤”运行成本,健全供热价格机 制。 (十五)全力做好电源气源供应保障。市发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各区县政府、管委要积极主动开拓气源,承担分级储气责任,加快城市储气设施和燃气管网建设进度。实施“气代煤” 的地方须具备相应的储气调峰能力。市供电部门要加大“电代煤” 相关的配电电网改造力度,统筹“电代煤”工程的规划和实施。各电力部门要按照“散乱污”企业取缔处置要求和工业企业错峰生产要求,严格落实电力供应。各地要建立电力和燃气管网快速应急抢修队伍,确保在电力和燃气管网事故状态下,群众生产生活不受影响。 (十六)加强舆情引导和宣传教育。市环保部门要统筹安排舆论宣传引导工作,制定专项宣传方案,切实做好采暖季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报道和舆情监督工作;会同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等部门,按照既定工作机制,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信息发布、宣传报道、舆情引导等工作,避免因重污染天气产生其它不安定因素。各区县要建立宣传引导协调机制,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当预测将出现重污染天气时,通过当地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提醒公众做好健康防护;主动向公众介绍重污染天气过程持续时间、影响范围、污染成因,组织各有关部门积极宣传采取的应对措施,满足公众知情权。要确保统一口径,避免多渠道发声引发负面舆情。 (十七)实施严格考核问责制度。市环保部门每月公开各区县空气质量现状和改善幅度排名,向空气质量改善不利,特别是恶化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区县下发预警通知函。制定《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评估办法》,同时将各区县落实本实施方案情况纳入大气污染防治考核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对各区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未能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或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区县,严肃问责相关责任人,切实落实党委政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按照省、市环境保护约谈办法,对辖区环境空气中 PM2.5、PM10、SO2、 NO2 任一指标连续两个月恶化幅度最大或季度恶化幅度超过 10%的,启动约谈办法。 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之前印发的文件对相关重点工作的部署要求与本实施方案要求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方案为准。本实施方案未涉及的其它重点工作,按照《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二期行动计划(2016—2017 年)》《日照市 2017 年蓝天保卫战集中攻坚行动总体方案》和《日照市 2017 年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实施方案》相关要求执行。
附件:全市各区县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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