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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化行业排污许可中VOCs管控要求
发布时间:2018-01-10 13:57:38

一、概述

 

1.排污许可制度改革

 

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

 

构建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基础制度。

 

总体目标:

 

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有效运转。

 

效果体现:

 

基本建立法规体系完备、技术体系科学、管理体系高效的排污许可制;

 

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

 

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

 

2.总体思路

3.许可证主要内容

二、管控要求

 
1.挥发性有机物和挥发性有机液体定义

2.    2.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源

      3.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管控原则

1)管控源项

2)许可量

4.挥发性有机物环境管理要求

             (1)  管控源项

             (2)  许可量

5.挥发性有机物环境管理要求

 

主要根据排放标准确定

 

有机废气排放口(除废水处理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装置外)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95%,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区域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97%

 

无组织排放废气,包括储运、装载、收集、泄漏检测、运行维护、非正常工况等运行管理要求。

 

6.监测

 

企业边界监测频次为季度或年;

 

挥发性有机物监测频次为季度或半年。

 

7.合规判定

 

包括许可事项合规和环境管理要求合规;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a.根据《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核算报告周期内的实际排放量。

 

b.环境保护部发布新的核算方法后,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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