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明确:VOCs不收“排污费”,也不征“环保税”! | |
发布时间:2018-03-07 10:54:10 | |
今日,环保部在其官网上对“VOCs是否征求排污费和环保税?”的问题给出明确答复,环保部回复:对VOCs依法不再征收排污费,也不征收环境保护税。 来信: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海洋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8〕4号)中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停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3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的复函》(财综〔2003〕2号)等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按上述文件要求VOCs不再征收排污费,是否需要征收环保税,如果需要征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中“大气污染物当量值”规定的污染物仅有44项,是否可以认为VOCs征税的范围仅为表中的44项? 环保部 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规定:“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其所附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及《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中不包括VOCs。《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则对VOCs依法不再征收排污费,也不征收环境保护税。 VOCs定义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包括非甲烷烃类(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等)、含氧有机物(醛、酮、醇、醚等)、含氯有机物、含氮有机物、含硫有机物等,是形成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污染的重要前体物。 ——摘自:“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隆之智环保 *** www.liept.com *** 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 VOCs 山东LDAR 一厂一策 一企一策 LDAR,VOCs,泄漏检测与修复,山东隆之智环保科技,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管控,VOCs减排,VOCs治理,大气VOCs在线监测,排污许可证,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排放标准,排污费,环保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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