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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重点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在线监控设备安装联网验收技术指南
发布时间:2018-07-10 09:54:31


重点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在线监控设备安装联网验收技术指南

一、技术要求

1.1在线监测设备:

1.1.1测量原理:气相色谱-氢火焰离子化法(GC-FID)。

1.1.2检测范围:≥0-5000ppm(可扩展)

1.1.3检出限:≤0.1ppm

1.1.4线性:≤2%

1.1.5重复性:≤2%

1.1.6防爆等级:设备必须满足安装现场的防爆安全要求。

1.1.7认证:要求具有CPA(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1.1.8推荐使用:具有CCEP(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认证的产品。

1.2超标报警传感装置:

1.2.1传感器寿命>1年(以24小时连续监测计);

1.2.2重复性≤2%

1.2.3检测精度≤±3%(F.S)

1.2.4检出限≤地方行业排放限值单位值的10%

1.2.5防爆等级:设备必须满足安装现场的防爆安全要求。

二、安装指南

2.1有组织排放的固定污染源

2.1.1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线监测设备安装的技术要求参照《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及联网技术要求(试行)》。各市可视情况扩大在线监测设备的安装范围。

2.1.2排气筒VOCs超标报警传感装置安装应在风机出口1米处直管段架设平台,平台应有足够的工作面积,便于工作人员安全、方便进行安装、巡查、检修等操作;排气筒超标报警装置取样探头应设置于距风机弯头下游不小于烟道直径2倍处。

2.2无组织排放的污染源

2.2.1可密闭生产车间:单个车间在密闭情况下,每个常用出入口安装1台超标报警传感装置,监测点位设在车间出入口外距离地面1.5米以上位置,且周边无明显干扰源,并确保设备安装牢固。车间如有排气通风装置,应在外排口设置监测点位,安装超标报警传感装置。

2.2.2不可密闭生产车间或露天场地:监测点位原则上设在距离生产设施约1米、距离地面1.5米以上位置处,生产设施四个方位各安装1台超标报警传感装置;生产设施集中设置的,在设施集中区域外四个方向各安装1台超标报警传感装置。

三、联网指南

3.1对安装VOCs在线监测设备的企业,按照统一的传输协议(符合HJ/T212协议)标准,联网接入省、市、县环保部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实时传输数据。

3.2对安装超标报警传感装置的企业,以市、县(市、区)为单位,根据环保部门监管需要,建立监控系统平台,实行数据联网和集中监控,并方便与上位平台的对接和数据交换。

3.3各市、县环保部门应视情况对现有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进行升级改造,使其具备接入VOCs在线监控数据的功能。

四、验收指南

4.1排气筒安装的在线监测设备(含超标报警传感装置)在安装调试完毕后,由排污单位委托具有相关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通过实验室进行数据比对确认,出具比对检测报告,由组织建设的单位申请联网并组织验收。通过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由排污单位报市级环保部门备案,市级环保部门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核验。在线监测设备验收标准参照《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验收及运行技术要求(试行)》。

4.2其他点位安装的超标报警传感装置在设备安装联网调试后,可用便携式检测仪器现场检测数据进行比对确认,由组织建设的单位参照相关技术要求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30日内,由排污单位报市、县环保部门备案,市、县环保部门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核验。

4.3在线监测设备或超标报警传感装置安装到位后,应在30日内完成联网和验收工作。

4.4设备必须满足现场安全使用相应等级的防爆要求(提供防爆等级证明)。

五、其他

VOCs在线监测设备和超标报警传感装置应保持设备电源不间断,如有断电等情况,须向当地环保部门提前申请、报备。

各市可根据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VOCs在线监测设备和超标报警传感装置的相关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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