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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发布
发布时间:2018-10-15 14:28:07

内蒙古自治区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行动方案(代拟稿)

一、总体要求与目标

(一)总体要求

进一步改善环境我区空气质量,以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物为主要控制对象,积极推进VOCs与NOx协同减排,强化新增污染物排放控制,突出重点、源头防控,建立VOCs污染防治长效机制。

(二)主要目标

2019年6月底,完成重点行业石化、化工(含焦化)、制药、工业涂装和包装印刷泄漏检测与修复(LADR)和在线监控工作。

2019年底,建立全区VOCs排放源清单数据库,全面完成工业企业VOCs治理工作。

2020年6月底,完成非工业源VOCs治理工作。

2020年底,建立自治区VOCs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实施重点行业VOCs污染减排,VOCs排放总量下降10%以上。

二、治理重点

(一)重点行业

重点推进全区石化、化工(含焦化)、制药、工业涂装和包装印刷重点行业以及机动车、油品储运等交通源VOCs污染防治,每个行业实施1-2个重点示范工程。

各盟市要结合自身产业结构特征、VOCs排放来源等,确定本地区VOCs控制重点行业;充分考虑行业产能利用率、生产工艺特征以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等,结合环境空气质量季节性变化特征,研究制定行业生产调控措施。

(二)重点污染物

加强活性强的VOCs排放控制,主要为芳香烃、烯烃、炔烃、醛类等。各盟市要围绕本地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基于O3和 PM2.5来源解析,确定VOCs控制重点。对于控制O3而言,重点控制污染物主要为间/对-二甲苯、乙烯、丙烯、甲醛、甲苯、乙醛、1,3-丁二烯、1,2,4-三甲基苯、邻-二甲苯、苯乙烯等;对于控制PM2.5而言,重点控制污染物主要为甲苯、正十二烷、间/对-二甲苯、苯乙烯、正十一烷、正癸烷、乙苯、邻-二甲苯、1,3-丁二烯、甲基环己烷、正壬烷等。同时,要强化苯乙烯、甲硫醇、甲硫醚等恶臭类VOCs的排放控制。

三、主要任务

(一)加快实施工业源VOCs污染防治

1.推进石化行业达标排放

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树脂等行业应严格按照排放标准要求,全面加强精细化管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全面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重点加强动、静密封点的泄漏管理。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优先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的浮顶罐,采用固定顶罐的应安装顶空联通置换油气回收装置;有机液体装卸必须采取全密闭底部装载、顶部浸没式装载等方式,汽油、航空汽油、石脑油、煤油等高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过程采取高效油气回收措施。强化废水处理系统等逸散废气收集治理,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过程中的集水井(池)、调节池、隔油池、曝气池、气浮池、浓缩池等高浓度VOCs逸散环节应采用密闭收集措施,并回收利用,难以利用的应安装高效治理设施。加强有组织工艺废气治理,工艺弛放气、酸性水罐工艺尾气、氧化尾气、重整催化剂再生尾气等工艺废气优先回收利用,难以利用的,应送火炬系统处理,或采用催化焚烧、热力焚烧等销毁措施。加强非正常工况排放控制,在确保安全前提下,非正常工况排放的有机废气严禁直接排放,有火炬系统的,送入火炬系统处理,禁止熄灭火炬长明灯;无火炬系统的,应采用冷凝、吸收、吸附等处理措施,降低排放。

2.加快化工行业综合治理

加大制药、农药、煤化工(含现代煤化工、炼焦、合成氨等)、涂料、油墨、胶粘剂、染料、化学助剂(塑料助剂和橡胶助剂)、日用化工等化工行业VOCs治理力度。

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和产品。农药行业要加快替代轻芳烃等溶剂,大力推广水基化类制剂;制药行业鼓励使用低(无)VOCs含量或低反应活性的溶剂。优化生产工艺方案。农药行业加快水相法合成、生物酶法拆分等技术开发推广;制药行业加快生物酶合成法等技术开发推广。

参照石化行业VOCs治理任务要求,全面推进化工企业设备动静密封点、储存、装卸、废水系统、有组织工艺废气和非正常工况等源项整治。现代煤化工、制药等行业全面实施LDAR,农药、炼焦、涂料、油墨、胶粘剂、染料等行业逐步推广LDAR工作。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含VOCs物料的储存、输送、投料、卸料,涉及VOCs物料的生产及含VOCs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行收集治理。

3.加大工业涂装治理力度

全面推进汽车、木质家具、工程机械、钢结构、卷材等制造行业工业涂装VOCs排放控制,力争2019年底前完成治理工作并实现达标排放。

(1)汽车制造行业。推进整车制造、改装汽车制造、汽车零部件制造等领域VOCs排放控制。推广使用高固体分、水性涂料,配套使用“三涂一烘”“两涂一烘”或免中涂等紧凑型涂装工艺;推广静电喷涂等高效涂装工艺,鼓励企业采用自动化、智能化喷涂设备替代人工喷涂;配置密闭收集系统,整车制造企业有机废气收集率不低于90%,其他汽车制造企业不低于80%;对喷漆废气建设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对烘干废气建设燃烧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2)木质家具制造行业。大力推广使用水性、紫外光固化涂料,到2020年底前,替代比例达到60%以上;全面使用水性胶粘剂,到2020年底前,替代比例达到100%。加强废气收集与处理,有机废气收集效率不低于80%;建设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3)工程机械制造行业。推广使用高固体分、粉末涂料,到2020年底前,使用比例达到30%以上。积极采用自动喷涂、静电喷涂等先进涂装技术。加强有机废气收集与治理,有机废气收集率不低于80%,建设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4)钢结构制造行业。大力推广使用高固体分涂料,到2020年底前,使用比例达到50%以上。大力推广高压无气喷涂、空气辅助无气喷涂、热喷涂等涂装技术,限制空气喷涂使用。逐步淘汰钢结构露天喷涂,推进钢结构制造企业在车间内作业,建设废气收集与治理设施。

(5)卷材制造行业。全面推广使用自动辊涂技术;加强烘烤废气收集,有机废气收集率达到90%以上,配套建设燃烧等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4.推进包装印刷行业综合治理

加强源头控制,大力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绿色原辅材料和先进生产工艺、设备,到2020年底前,低(无)VOCs含量绿色原辅材料替代比例不低于60%。对塑料软包装、纸制品包装等,推广使用柔印等低(无)VOCs排放的印刷工艺;在塑料软包装领域,推广应用无溶剂、水性胶等环境友好型复合技术,到2019年底前,替代比例不低于60%。加强无组织废气收集,对油墨、胶粘剂等有机原辅材料调配和使用等,要采取车间环境负压改造、安装高效集气装置等措施,有机废气收集率达到70%以上。优化烘干技术,配套建设末端治理措施,实现包装印刷行业VOCs全过程控制。力争2020年底前完成。

5.加强油品储运销油气回收治理

全面加强汽油储运销油气排放控制。减少油品周转次数,严格按照排放标准要求,2019年底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建设油气回收自动监测系统平台,储油库和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加快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测设备。制定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规范,企业要加强对油气回收系统外观检测和仪器检测,确保油气回收系统正常运转。

6.加快其他工业行业综合治理

各盟市应结合本地产业结构特征和VOCs治理重点,因地制宜选择其他工业行业开展VOCs治理。纺织印染行业应重点加强化纤纺丝、热定型、涂层等工序VOCs排放治理;木材加工行业应重点加强干燥、涂胶、热压过程VOCs排放治理。

(二)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1.加快“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

各盟市要全面开展涉VOCs排放的“散乱污”企业排查工作,建立管理台账,实施分类处置。列入淘汰类的,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做到“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列入搬迁改造、升级改造类的,按照发展规模化、现代化产业的原则,制定改造提升方案,落实时间表和责任人;对“散乱污”企业集群,要制定总体整改方案,统一标准要求,推进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企业升级改造。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涉VOCs“散乱污”企业排查工作,2020年底前依法依规完成清理整顿工作。

2.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

提高VOCs排放重点行业环保准入门槛,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重点地区要严格限制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高VOCs排放建设项目。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新建炼化项目一律不得建设。严格涉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

(三)开展生活源农业源VOCs污染防治

为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除完成重点行业VOCs减排任务外,还应加强建筑装饰、汽修、干洗、餐饮等生活源和农业农村源等的VOCs治理。2020年6月底,全面完成非工业源VOCs治理工作。

1.推进建筑装饰行业VOCs综合治理

推广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建筑涂料、木器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按照《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要求,严格控制装饰材料市场准入,逐步淘汰溶剂型涂料和胶粘剂。完善装修标准合同,增加环保条款,培育扶持绿色装修企业。鼓励开展装修监理和装修后室内空气质量检测验收。

2.推动汽修行业VOCs治理

大力推广使用水性、高固体分涂料。推广采用静电喷涂等高涂着效率的涂装工艺,喷漆、流平和烘干等工艺操作应置于喷烤漆房内,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枪应密闭清洗,产生的VOCs废气应集中收集并导入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3.开展其他生活源VOCs治理

推广使用配备溶剂回收制冷系统、不直接外排废气的全封闭式干洗机,到2020年底前,呼包鄂地区基本淘汰开启式干洗机。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露天烧烤或有油烟产生的露天餐饮加工,餐饮企业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定期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每年至少维护保养2次并保存维护保养记录。执法部门开展专项督查工作,对油烟净化设备未装、不用、处理不达标的单位采取严厉处罚。

4.积极推进农业农村源VOCs污染防治

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严禁秸秆焚烧,减少秸秆焚烧VOCs排放。根据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工作部署,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原则加大散煤治理力度,控制散煤燃烧VOCs排放。

(四)建立健全VOCs管理体系

1.建立健全监测监控体系

加强环境质量和VOCs排放源的自动监测工作,将石化、化工(含焦化)、焦化、工业涂装和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主要排污口要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其他企业逐步配备自动监测设备或便携式VOCs检测仪。排放VOCs的企业要将VOCs指标纳入自行监测方案,对VOCs排放口及周边环境质量状况开展自行监测。工业园区要对园区周界及内部VOCs开展监测,建设VOCs监测监控体系。O3超标的城市要建VOCs组分自动监测系统。

各盟市要按照抽查时间随机、抽查对象随机的“双随机”原则,对企业VOCs排放情况开展日常抽查,对照已出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开展检查检测。

2.加强统计与调查

2019年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全面开展全区VOCs排放情况摸底调查。到2019年底,建立全区VOCs排放源清单数据库,并及时动态更新;设立重点监管企业名录及污染治理台账,掌握VOCs排放和治理情况,加强VOCs减排核查核算工作。

3.实施排污许可制度

重点行业企业的排污许可证中要有VOCs允许排放量等有关内容,落实企业VOCs源头削减、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措施要求,逐步指导规范涉VOCs工业企业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定期报告,推进企业持证、按证排污,严厉处罚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

4.加强监督执法

全面提高VOCs监管能力和技术水平,加强执法人员装备和能力建设,制定人才培训计划。各地要加强日常督查和执法检查,按照排放标准、排污许可等要求对VOCs污染治理设施、台账记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动企业加强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企业应规范内部环保管理制度,制定VOCs防治设施运行管理方案,相关台账记录至少保存3年以上。加强对第三方运维机构监管,探索实施“黑名单”制度,将技术服务能力差、运营管理水平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综合信用差的运维机构列入“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5.完善经济政策

加大财政资金对VOCs治理的支持力度,将符合规定的VOCs污染防治项目纳入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计划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利用专项资金、扩大绿色信贷等方式支持企业实施VOCs防治工作。

6、加强信息公开和调度考核

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VOCs 排放重点企业名单及VOCs 排放情况。企业应主动公开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引导公众主动参与VOCs 减排。

定期调度各盟市VOCs 污染减排政策措施制定与落实、重点工程项目实施进展、环境监管执法检查、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等情况,纳入年度大气环境管理考核任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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