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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的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03 15:31:09

为深入开展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污染综合整治,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依据市政府《沧州市2019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和VOCs排放控制有关要求,制定本专项实施方案。

一、治理目标

完善辖区 VOCs排放企业管理台帐,开展现有企业VOCs污染防治设施评估;全市涉VOCs工业企业污染防治和工艺装备水平显著提升,对部分采用单一的低效率治理方式的企业进行升级改造和实施深度治理;全面实现VOCs稳定达标排放,全市VOCs排放总量明显减少,促进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二、主要工作

(一)建立全市 VOCs排放企业管理台帐

按照重点行业全覆盖的要求,以工艺废气排放、生产设备密封点泄露、储存和装卸过程挥发损失、污水系统逸散等环节为重点,全面排查核定全市涉VOCs排放企业(单位)情况,2019年4月底前建立全市VOCs排放污染源清单。清单标注类型、特征污染物、排放节点、现有工艺等主要信息,已完成治理、排放达标的重点行业企业也要列入清单。此次清单建立务必做到全覆盖、无遗漏、情况真实。

(二)加快推进重点企业评估工作

为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错峰生产和停限产,实施科学差异化管理。可依托第三方成立评估专家组,对企业VOCs控制设施开展评估,根据企业不同特点,制定体检评估细则,按照“一厂一策”原则,逐一开展体检评估打分工作,进一步提升VOCs治理水平。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区)环保分局负责组织对本辖区组织实施评估。评估工作在2019年8月底前完成,采取边评估边整改,治理改造工程在2019年10月底完成,评估工作进度需定期汇报,评估档案由县(市、区)环保分局及企业留存备查。

(三)强化低端处理设施升级改造

经近两年的VOCs治理工作的推动,大部分合法企业均已安装初步治理装置。但由于技术水平不同,治理效果参差不齐,光氧催化、活性碳吸附、低温等离子等单级设施处理效率较低一般仅为10%-30%,导致VOCs污染问题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各级环保督查组在巡查中发现仍然有很多问题存在。2019年重点强化深度根本治理,加快推进低端处理设施的深度治理,逐步淘汰落后工艺,根据具体情况针对处理效率较低的单一光氧催化、低温等离子、一级活性碳吸附(无再生系统)等低端设施升级改造,采用复合技术,强化深度治理,有针对性的提高工艺水平(各企业要根据实际产污工序,合理制定深度治理方案)。10月30日前企业完成深度治理,县(市、区)环保分局督促检查并组织验收,对治理进度采取月调度、月排名、月通报制度,跟踪问效,对治理未完成的企业实行停限产。

(四)强化夏秋季错峰管控

自6月15日-9月30日,在易形成臭氧的高温时段(10:00-16:00)实施错峰管控,按照“一企一策”实行企业错峰生产。高温时段汽车喷漆、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印染、木制家具等行业调整生产时间;石化企业、油品仓储运输企业和加油站调整装卸时间;制药、化工等企业减少生产负荷。在38℃以上高温期间,减少高温市政涉VOCs污染作业,禁止建筑墙体涂刷、建筑装饰、市政道路划线、栏杆喷涂等户外作业。环保分局组织专项执法检查组,对重点企业和深度治理清单的企业夏秋季错峰生产落实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应停未停的企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高限处罚、从严惩处。

(五)加快推进VOCS无组织综合治理

加强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储罐或密闭容器中,并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输送;含有有机物的物料离心、过滤单元操作采用密闭式离心机、压滤机等设备,干燥单元操作采用密闭干燥设备,设备排气孔排放VOCs应收集处理;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以及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收集处理。

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制度。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及其他连接件等动静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并建立台账,记录检测时间、检测仪器读数、修复时间、修复后检测仪器读数等信息。石化企业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率控制在3%以内。石化、焦化、医药、化工等重点行业,秋冬季期间加密一次动态密封点泄漏检测与修复。

加强储存装卸过程中逸散排放控制。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76. 6kPa的轻石脑油等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应采用低压罐或压力罐;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5.2kPa且小于76. 6kPa的原油、重油、重石脑油、烷基化油、航煤、抽余油、污油等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采用浮顶罐或安装VOCs收集治理设施的固定顶罐,其中,内浮顶罐采取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外浮顶罐采用双重密封。有机液体的装载采用顶部漫没式或底部装载方式,装载设施应配备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或气相平衡系统。真实蒸气压小于5.2kPa的渣油、蜡油、柴油、燃料油等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目前不做要求,但在储存装卸过程中要规范操作,减少逸散排放。

加强废水、废液和废渣系统逸散排放控制。含VOCs废水的输送系统在安全许可条件下,要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含VOCs废水处理设施应加盖密闭,排气至VOCs处理设施;处理、转移或储存废水、废液和废渣的容器要密闭。

(六)开展石化行业VOCs排放总量核算

开展全市石化行业VOCs排放总量核算,重点开展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石化分公司、河北海特伟业石化有限公司、中海石油中捷石化有限公司、河北新欣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鑫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鑫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大型石化行业企业VOCs排放总量核算及控制研究。利用科学手段进一步明确石化行业排放峰值点位、排放重点时段等详细信息,为精细化管控石化行业做好基础。

    三、强化责任落实

各县(市、区)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工作方案,细化目标任务,分解落实责任,确保按时间节点完成整治任务。各县(市、区)要结合工商管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建立治理清单,在辖区内开展全面排查,建立台账管理制度,并逐一明确治理目标、治理措施和实施进度。对其他涉VOCs排放的工业源和生活源,各地也要摸排情况,制定整治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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