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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控制工业生产过程中的VOCs无组织排放?
发布时间:2020-08-17 10:05:09

      《VOCs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对工业生产过程中的VOCs无组织排放提出了7个方面的控制要求,包括:

(1)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 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储库、料仓中;盛装 VOCs 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场地。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VOCs 物料储罐应密封良好,其中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标准中相关控制和运行维护规定;VOCs 物料储库、料仓应设置为密闭空间。

(2)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液态VOCs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采用非管道输送方式转移液态VOCs物料时,应采用密闭容器、罐车;粉状、粒状VOCs物料应采用气力输送设备、管状带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等密闭输送方式,或者采用密闭的包装袋、容器或罐车进行物料转移;挥发性有机液体进行装载应符合标准中相关规定。

(3)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涉VOCs物料的化工生产和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无法密闭时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4)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要求:企业中载有气态VOCs物料、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2000个,应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建立泄露检测台账,且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5)敞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废水输送沟渠、储存和处理设施,若敞开液面上方100mm处VOCs检测浓度≥200μmol/mol,应加盖密闭;废水集输系统(密闭管道、沟渠)的接入口和排出口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对开放式循环冷却水系统,每6个月对流经换热器进口和出口的循环冷却水中总有机碳浓度进行检测,确实是否发生泄漏,并进行泄漏源修复与记录。

(6)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收集管道应密闭;根据生产工艺、操作方式、废气性质等因素,对VOCs废气进行分类收集;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 16297或先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规定;建立台账,记录废气收集系统、VOCs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7)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企业边界及周边监控要求执行GB 16297或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规定。


                   

      首先要控制油品呼吸损耗。呼吸损耗是温度变化使容器产生“吸进和呼出”而导致的挥发性有机物损耗,可通过在容器出口附加的蒸气保护阀来控制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

      在生产过程中,强化炼油化工一体化优势,以缩短工艺流程、降低基础原料及中间产品成本、提高原材料利用率为主攻方向,开发以低碳烃和芳烃生产为重点的大规模、短流程的低成本化工原料生产工艺。

      在末端处理上,现有处理设施包括各类回收装置(冷凝、膜分离),火炬,焚烧装置和吸附净化装置等。冷凝、膜分离主要针对小风量高浓度的气体,火炬、焚烧装置主要针对点源排放的气体,其中火炬主要是处理那些回收价值不大,间歇排放的气体。这类方法在正常情况下净化效率较高,但存在投资和运行成本较高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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