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拟新规:VOCs“一厂一策”深度治理方案可以代替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 | |
发布时间:2021-01-14 08:47:31 | |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强VOCs排放源头控制,有效遏制臭氧污染,近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关于切实加强涉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该通知《征求意见稿》除了常规大家共识的条款要求之外,“VOCs前沿”公众号注意到通知首次提出“一厂一策”深度治理方案可以代替环境影响后评价。(第七条: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由企业自行组织编制。已经编制VOCS“一厂一策”深度治理方案,并通过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审核的,其“一厂一策”深度治理方案可以代替环境影响后评价。严禁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任何形式为企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关于切实加强涉VOCs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生态环境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相关单位: 为切实从源头上减少VOCs排放,有效遏制臭氧污染,促进空气质量改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涉VOCs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要求如下: 综合来源:沈阳市生态环境局、VOCs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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