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Cs综合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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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线监测系统 | ||||||||||||||||||||||||||||||||
发布时间:2016-06-04 15:06:03 | ||||||||||||||||||||||||||||||||
根据《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有机废气净化率达到90%以上。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正在积极推进有机化工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控制,净化效率应不低于90%。表面涂装工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使用溶剂型涂料的表面涂装工序必须密闭作业,配备有机废气收集系统,安装高效回收净化设施,有机废气净化率达到90%以上。同时也要进行溶剂使用工艺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烘干车间需安装活性碳等吸附设备回收有机溶剂,对车间有机废气进行净化处理,净化效率达到90%以上。因此,为保证能满足VOCs污染物治理设备过程控制的要求,必须实现连续监测。 各级,各地政府也为此制定了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及要求。 如:《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及联网技术要求(试行)》 •3.3 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对固定污染源排放的非甲烷总烃进行连续地、实时地跟踪测定;每个固定污染源的总测定小时数不得小于排放设施总运行小时数的75%。 •3.5 有效小时均值连续排放或间歇排放超过1h的,在1h内不少于75%有效数据的平均值;间歇排放小于1h,在间歇排放时间内不少于75%有效数据的平均值。 •HJ/T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规范 •3.1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对固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进行连续地、实时地跟踪测定;每个固定污染源的测定时间不得小于锅、炉窑总运行时间的75%;在每小时的测定时间不得低于45min。 •3.4 有效小时均值整点1h内不少于45 min的有效数据的算术平均值。 •HJ/T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3.4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对固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进行连续地、实时地跟踪测定;每个固定污染源的测定时间不得小于锅、炉窑总运行时间的75%;在每小时的测定时间不得低于45min。 •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8.2.1排气筒中废气的采样以连续1 小时的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1 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 个样品并计平均值 •8.2.3 特殊情况下的采样时间和频次若某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小于1 小时,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采样或在排放时段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2 个4 个样品并计平均值;若某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大于1 小时,则应在排放时段内按8.2.1的要求采样。 当前可选的检测技术:
隆之智采用规范要求的气象色谱-氢火焰 离子化(GC-F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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