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关于开展农药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集中整治的通知(附要求) | |
发布时间:2017-11-02 14:07:20 | |
日前,山东青岛环保局印发关于开展农药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集中整治的通知。详情如下: 各分局、各市环保局: 根据《山东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细则》(鲁政办字〔2017〕54号)要求,现就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药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集中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农药、医药等化工类,石油化工,汽车制造、机械设备制造家具制造等工业涂装类,橡胶,包装印刷行业企业。 二、整治标准: (一)《山东省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细则》中提出的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要求(见附件1)。 (二)《青岛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技术导则(试行)》(青环发〔2015〕74号)中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要求。 三、整治步骤 (一)组织开展摸底排查。(2017年5月26日前) 各分局、各市环保局组织对辖区列入整治范围的行业企业基本情况开展摸底排查,填写基本情况摸底调查表(见附件2),5月26日前报送污防处。 (二)确定重点整治对象,开展集中整治。(5月26日-10月31日) 各分局、各市环保局对照整治标准,确定尚未达到标准要求的企业名单,下达整治任务,开展集中整治工作,10月31日前,整治企业要全部完成整治工作。尚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名单、整治工作总结分别于6月16日前和10月31日前报送污防处。 四、有关要求
开展农药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集中整治工作是按照环保部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要求开展的一项专项整治工作,是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一项重要措施。各分局、各市环保局要高度重视,务求实效,稳步推进,对不按照要求开展治理工作的企业,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整治态度积极、整治效果显著的企业,各分局、各市环保局可以适当给予经济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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