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挥发性有机物深化防治工作方案(2018~2020年)
为深入推进本市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治理工作,全面提升本市VOCs污染防治水平,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原环保部等六个部委局《关于印发〈“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121号)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思路、主要目标和预期效果
(一)基本思路
以“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为奋斗目标,以绿色发展理念为引领,以大气PM2.5和O3污染协同控制为核心,实施VOCs总量控制制度,大力推进VOCs污染源头治理,有力提升清洁生产工艺,全面加强VOCs全过程控制和深度净化,强化新增污染物排放控制。建立健全本市VOCs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全面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和政策支持保障,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和产业绿色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底,全面完成国家“十三五”VOCs排放总量控制目标,重点推进石化、化工、汽车及零部件制造、家具制造、木制品加工、包装印刷、涂料和油墨生产、船舶制造等重点行业VOCs治理,至2020年,重点行业排放总量较2015年削减50%以上。大力推进交通、建设、生活等领域的VOCs治理工作。
二、主要任务
(一)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
1. 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
实施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控制和行业控制,遵循“控制总量、削减存量、减量替代”的原则,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严格限制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高VOCs排放建设项目。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新建炼化项目一律不得建设。涉挥发性有机物的建设项目,实施VOCs排放倍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新建涉VOCs 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2018年起,禁止生产高VOCs含量有机溶剂型涂料、油墨和胶粘剂的新、改、扩建项目。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各区政府、各企业集团负责实施)
2. 深化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业产业结构调整
加快推进重点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能级提升,到2020年,完成金山地区新一轮环境综合整治,完成吴泾工业区结构调整。持续推进104保留工业区块产业结构优化和产业能级提升,进一步淘汰污染严重、治理无望的企业。有序推进园区外企业向园区集中,完善工业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监管。通过全过程精细化管理,实施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等综合措施,推动行业改造升级。
深化重点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改造,到2020年,涂料、油墨行业基本完成从高VOCs含量产品向低VOCs含量产品的转型升级;包装印刷、汽车及零部件制造、家具制造、木制品加工等行业和涉涂装工艺的企业,使用的涂料、油墨等原辅料基本完成由高VOCs含量向低VOCs含量的转型升级。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牵头,相关区政府、华谊集团、上汽集团、高桥石化等企业集团公司负责实施)
3. 持续开展无证无照企业取缔工作
结合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加大无证无照企业清理,促进产业升级和合理布局;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土地、消防、安全、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违法建设企业,依法依规开展专项取缔行动,确保整改到位。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由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为“网格长”的监管制度,明确网格督查员,落实排查和取缔责任。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环保局牵头,市安监局、市规土局、市消防局、各区政府负责实施)
(二)加快实施工业源VOCs污染防治
4. 推广使用低(无)VOCs 含量原辅材料和产品
工业行业全面推进低(无)VOCs 含量原辅材料和产品源头替代,加快淘汰高挥发性溶剂生产使用,到2020年汽车制造、包装印刷、家具、集装箱制造等重点行业推广低挥发性产品。
(1)化工行业。推广使用低(无)VOCs 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和产品。医药行业鼓励使用低(无)VOCs 含量或低反应活性的溶剂;橡胶制品行业推广使用新型偶联剂、粘合剂等产品,推广使用石蜡油等全面替代普通芳烃油、煤焦油等助剂。
(2)集装箱制造行业。钢制集装箱在整箱打砂、箱内涂装、箱外涂装、底架涂装和木地板涂装等工序全面使用水性、高固体分、粉末涂料替代溶剂型涂料。2018年全面完成。
(3)汽车制造行业。推进整车制造、改装汽车制造、汽车零部件制造等领域推广使用高固体分、水性等低VOCs含量涂料,整车制造企业除罩光漆外全面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汽车零部件推行绿色供应链采购。到2020年,汽车零部件制造行业VOCs排放量相对于2017年削减30%以上。
(4)家具制造和木制品加工行业。大力推广使用水性、紫外光固化等低挥发性涂料和胶粘剂,到2018年底前,根据《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59-2017),全面使用低挥发性涂料和胶粘剂。
(5)包装印刷行业。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绿色原辅材料应用,倡导绿色包装。大力推广使用水性、大豆基、能量固化等低(无)VOCs含量的油墨和低(无)VOCs含量的胶粘剂、清洗剂、润版液、洗车水、涂布液。到2018年底前,低(无)VOCs含量绿色原辅材料替代比例不低于70%。到2019年,全面完成。
(6)船舶制造和维修行业。到2018年,机舱内部、上建内部水性涂料或高固体分涂料使用比例达到70%以上;钢材预处理阶段鼓励采用水性车间底漆等。
(7)工程机械制造行业。推广使用高固体分、粉末涂料,试点推行水性涂料。到2019年,低VOCs含量涂料使用比例达30%以上。
(8)钢结构制造行业。大力推广使用高固体分、粉末涂料,试点推行水性涂料。到2019年,使用比例达到50%以上。
(9)其他行业。积极推进金属制品、交通设备、电子元件制造、家用电器制造等行业推广低VOCs含量涂料产品。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新闻出版局牵头,相关区政府、相关企业负责实施)
5. 深化工业企业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
(1) 石化行业
深入推进石油炼制、石油化工、有机化工、合成树脂、合成橡胶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2017年底前,石油炼制企业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完成VOCs治理工作。
优化生产工艺。采取密闭生产工艺,推广使用无泄漏、低泄漏设备。石化行业加快超期服役生产装置的升级改造,加快实施VOCs回收技术改造,鼓励延迟焦化装置采用密闭除焦技术改造,推广采用密闭脱水、脱气、掺混等工艺。
全面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重点加强搅拌器、泵、压缩机等动密封点,以及低点导淋、取样口、高点放空、液位计、仪表连接件等静密封点的泄漏管理。
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优先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的浮顶罐,采用固定顶罐的应安装顶空联通置换油气回收装置;有机液体装卸必须采取全密闭底部装载、顶部浸没式装载等方式,汽油、航空汽油、石脑油、煤油等高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过程采取高效油气回收措施,使用具有油气回收接口的车船。
强化废水处理系统等逸散废气收集治理,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过程中的集水井(池)、调节池、隔油池、曝气池、气浮池、浓缩池等高浓度VOCs 逸散环节应采用密闭收集措施,并回收利用,难以利用的应安装高效治理设施。在生化池等低浓度VOCs逸散环节需采用密闭工艺,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禁止稀释排放。
加强有组织工艺废气治理,工艺弛放气、酸性水罐工艺尾气、氧化尾气、重整催化剂再生尾气等工艺废气优先回收利用,难以利用的,应送火炬系统处理,或采用催化焚烧、热力焚烧等销毁措施。氧化尾气、重整催化剂再生尾气等含低浓度VOCs的工艺废气需采用催化焚烧、热力焚烧等销毁措施。原则上禁止仅采用水或水溶液喷淋吸收处理非水溶性VOCs废气。废气排放满足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要求。
加强非正常工况排放控制。制定开停车、检维修、生产异常等非正常工况的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措施,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在确保安全前提下,非正常工况排放的有机废气严禁直接排放,有火炬系统的,送入火炬系统处理,禁止熄灭火炬长明灯;无火炬系统的,应采用冷凝、吸收、吸附等处理措施,降低排放。加强操作管理,减少非计划停车及事故工况发生频次;对事故工况,企业应开展事后评估并及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企业应做好检维修记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非正常工况相关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相关区政府、上海化工区,上海石化、高桥石化、相关企业负责实施)
(2) 化工行业
加大医药、煤化工、橡胶制品、涂料、油墨、胶粘剂、染料、化学助剂(塑料助剂和橡胶助剂)、日用化工等化工行业VOCs治理力度。
优化生产工艺方案。医药行业加快生物酶合成法等技术开发推广;橡胶制品行业推广采用串联法混炼、常压连续脱硫工艺。
参照石化行业VOCs 治理任务要求,全面推进化工企业设备动静密封点、储存、装卸、废水系统、有组织工艺废气和非正常工况等源项整治。化工行业全面实施LDAR。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含VOCs物料的储存、输送、投料、卸料,涉及VOCs物料的生产及含VOCs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行收集治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相关区政府、上海化工区,华谊集团等相关企业负责实施)
(3) 工业涂装
全面推进集装箱、汽车、木质家具、船舶、工程机械、钢结构、卷材等制造行业工业涂装VOCs排放控制,加强其他交通设备、电子、家用电器制造等行业工业涂装VOCs排放控制。到2020年,全市工业涂装VOCs排放量比2015年减少50%以上。
集装箱制造行业。对一次打砂工序,推广采用辊涂涂装工艺;加强有机废气收集与处理,并配套建设吸附回收、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企业VOCs综合去除率达到80%以上。
汽车制造行业。推进整车制造、改装汽车制造、汽车零部件制造等领域VOCs排放控制。配套使用“三涂一烘”“两涂一烘”或免中涂等紧凑型涂装工艺;推广静电喷涂等高效涂装工艺,鼓励企业采用自动化、智能化喷涂设备替代人工喷涂;配置密闭收集系统,整车制造企业有机废气收集率不低于90%,其他汽车制造企业不低于80%;对喷漆废气建设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对烘干废气建设燃烧等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木质家具制造行业。在平面板式木质家具制造领域,推广使用自动喷涂或辊涂等先进工艺技术。加强废气分类收集与处理,有机废气收集效率不低于80%,建设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船舶制造行业。船舶制造行业涂装作业实现密闭喷涂施工,到2020年达到65%以上;船舶维修行业涂装作业实现移动式涂装,到2020年达到60%以上;推广使用高压无气喷涂、静电喷涂等高效涂装技术;推进绿色造船新工艺,提高建造精度,减少涂层破损,将涂装工序提前至分段涂装阶段。
工程机械制造行业。积极采用自动喷涂、静电喷涂等先进涂装技术。加强有机废气收集与治理,有机废气收集率不低于80%,建设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钢结构制造行业。大力推广高压无气喷涂、空气辅助无气喷涂、热喷涂等涂装技术,限制空气喷涂使用。禁止(逐步淘汰)钢结构露天喷涂,推进钢结构制造企业在车间内作业。建设废气收集与治理装置。
卷材制造行业。全面推广使用机械化自动辊涂技术;加强烘烤废气收集,收集率达到90%以上,配套建设燃烧等高效治理措施。实现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相关区政府、相关企业负责实施)
(4) 包装印刷行业
推广使用绿色先进生产工艺、设备,在塑料软包装、纸制品包装等,推广使用柔印等低(无)VOCs排放的印刷工艺。在塑料软包装领域,推广应用无溶剂、水性胶等环境友好型复合技术,2019年底前全面完成。
加强废气收集与处理。对油墨、胶黏剂等有机原辅材料调配和使用等环节,要采取车间环境密闭负压改造、安装高效集气装置等措施,加强废气收集,有机废气收集率达到70%以上。对转运、储存等环节,采取密闭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在烘干环节,采取循环风烘干技术,减少废气排放。收集的废气要采取吸附回收、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化委、新闻出版局牵头,相关区政府、相关企业负责实施)
(5) 其他工业行业
电子行业加强溶剂清洗、光刻、涂胶、涂装等工序VOCs排放控制;制鞋行业重点加强鞋面拼接、成型、组底、喷漆、发泡、注塑、印刷、清洗等工序VOCs 排放治理;纺织印染行业重点加强化纤纺丝、热定型、涂层等工序VOCs排放治理;木材加工行业重点加强干燥、涂胶、热压过程VOCs排放治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相关区政府、相关企业负责实施)
(三)深入推进交通源VOCs污染防治
6. 推广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
2018-2020年新能源汽车(标准车)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4.3万辆、5万辆、6万辆。新增、更新公务用车中新能源车比例大于50%。加大出租、物流、环卫、邮政等行业新能源车推广力度。2020年,中心城区公交车和新增、更新校车力争实现新能源化;加快推进新能源出租车试点,根据要求扩大使用规模。新能源货车推广规模超过5000辆。加快充电桩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到2020,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服务半径中心城区小于1公里,外环以外区域小于2公里。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市绿化市容局、市机管局、市商务委、市农委、市邮政管理局、市财政局、市教委牵头,各区政府、各相关企业、市电力公司负责实施)
7. 加快实施更严格的新车排放标准。
适时提前实施轻型汽油车第六阶段排放标准,引入车载油气回收技术(ORVR),显著降低蒸发排放;实施摩托车第四阶段排放标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质量技监局牵头,相关区政府、各相关企业负责实施)
8. 强化在用车排放控制。
研究实施更严格的高污染机动车限行、管控和淘汰措施。制定出台老旧车淘汰补贴政策,加大高污染机动车淘汰力度。实施巡游出租汽车到期更换三元催化装置。严格实施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采取限制性和鼓励性政策措施,淘汰应强制报废的老旧车和摩托车。强化在用车检测/维修制度,推行轻型汽油车燃油蒸发控制系统检验。建立本市在用机动车维修点联网监测监管体系,推进机动车维修信息和检测信息共联共享。完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测机构监管平台,提升机动车检测站的技术监管手段。建立机动车环保数据管理平台。研究推广OBD在机动车排放检测方面的应用。
(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环保局、市公安局牵头,各区政府负责实施)
9. 全面提升燃油品质
按照国家要求全面实施国六车用汽、柴油标准,同步提升普通柴油油品质量。积极开展高清洁油品以及异辛烷烷基化油等清洁油品组分的生产。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质量技监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委、上海海事局、上海地方海事局、市公安局牵头,相关区政府、各相关企业负责实施)
10. 加强机动车及其油品质量监管
加大新车生产环保一致性、在用车环保符合性、在用车环保检验、油品质量等监管力度。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质量技监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委牵头,相关企业负责实施)
11. 深化油气回收治理和监管
加强汽油储运销油气排放控制。减少油品周转次数。加强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长效管理,经营单位应做好本单位相关油气回收系统的定期检查维护工作和年度检测工作,确保油气回收设施正常使用。建设油气回收自动监测系统平台,储油库和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加快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测设备。建立收发油设施的视频监控。制定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规范。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各区政府、相关企业负责实施)
12. 推进港口储存装卸、船舶运输油气回收治理。
出台存储过程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新建的原油、汽油、石脑油等装船作业码头全部安装油气回收设施;全面推进已建原油和成品油码头,包括石化行业、陆地和液散码头储罐及装卸过程密闭收集处理或回收。新造油船逐步具备码头油气回收条件,2020年1月1日起建造的150 总吨以上的油船应具备码头油气回收条件。全面推进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重点提升化学品洗舱水接收能力,并确保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理设施衔接。
推动油库储罐升级改造,低沸点油品储罐应采用高效密封的内(外)浮顶罐,减少油品蒸发损耗;采用固定顶罐时,应安装压力控制系统,采用密闭排气将VOCs蒸气输送至回收设备。所有储油库应配备相应的油气回收系统,采用深冷、吸收、吸附再生、焚烧等技术或组合技术进行处理,并对回收处理设施全面加强运行监管,确保正常稳定运转。应安装密闭回收(气相平衡)装置,在装载过程中排放的VOCs应密闭收集返回储罐,或送至回收处理设施。对油品储存和装卸设施全面推行LDAR。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交通委、市经信委、市安监局牵头,相关重点企业负责实施)
13. 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控制
建立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申报登记的长效管理制度。提升非道路移动新机械准入门槛,适时实施非道路机械国四排放标准。加强在用非道路机械执法检查。研究出台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治理技术规范。加快国二及以下老旧机械淘汰,鼓励机械“油改电”。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柴油机尾气达标治理。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未达到相应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在该区域内使用。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质量技监局、市农委、华东民航管理局牵头,各区政府、各相关企业负责实施)
(四)有序开展生活源农业源VOCs污染防治
14. 推进建筑装饰行业VOCs综合治理。
推广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建筑涂料、木器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按照室内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类的相关国家标准,严格控制装饰材料市场准入,逐步淘汰溶剂型建筑涂料和胶粘剂使用,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涂料和胶黏剂。
出台建筑涂料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和建筑涂装过程挥发性有机物操作管理规程。除特殊性能要求外,建筑内外墙全部使用水性涂料,推进地坪涂料、防腐涂料、道路标志涂料、建筑胶黏剂等低VOCs含量产品的应用,2020年达80%以上。鼓励使用低VOCs含量铺装沥青稀释剂或乳化剂。
倡导绿色装修,完善装修标准合同,增加环保条款,培育扶持绿色装修企业。推广鼓励开展装修监理和装修后室内空气质量检测验收。建立涂料产品政府绿色采购制度,涉及使用涂料、油漆、胶黏剂和有机溶剂的市政工程、政府投资的房屋建设和装饰修缮工程等,优先采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区政府负责实施)
15. 深化汽修行业VOCs治理。
制定汽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及涂料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标准,大力推广使用水性、高固体分等低挥发性涂料,色漆使用水性涂料,中涂、底漆使用高固含涂料,到2020年,力争全面完成。推广采用静电喷涂等高涂着效率的涂装工艺,喷漆、流平和烘干等工艺操作应置于喷烤漆房内,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枪应密闭清洗,产生的VOCs废气应集中收集并导入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禁止露天喷涂,全面依法取缔露天和敞开式汽修喷涂作业。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交通委、市质量技监局牵头,各区政府、相关企业负责实施)
(五)建立健全VOCs管理体系
16. 实施排污许可制度
建立健全涉VOCs工业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程序、监督管理要求及相关技术规范等。加快石化行业VOCs排污许可工作,2018年底前,完成制药、农药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到2020 年底前,在电子、包装印刷、汽车制造等VOCs排放重点行业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通过排污许可管理,落实企业VOCs源头削减、过程控制和末端污染治理工作,逐步规范涉VOCs工业企业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定期报告的具体规定,推进企业全面达标排放并持证、按证排污,严厉处罚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各区政府负责实施)
17. 完善地方大气环境管理标准规范体系
研制涂料、油墨、胶粘剂VOCs含量限值标准、成品油和液散船舶油气回收接口标准等。制定工业企业VOCs分行业稽查手册、石化和化工行业火炬、储罐和装卸过程在线监测、产业园区空气特征污染在线监测、存储过程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机动车排气遥测技术规范、餐饮服务场所高效油烟治理、建筑涂装过程VOCs排放控制等一批技术规范,编制工业企业低排放绿色生产工艺目录及绿色生活消费品目录等。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质量技监局负责实施)
18. 进一步健全VOCs监测监控体系
进一步提升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VOCs自动监测工作,强化VOCs 执法能力建设,全面提升VOCs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大气污染源排放动态管理平台和跟踪评估系统;完善污染源监测平台建设,扩大VOCs特征污染物在线监测安装范围,督促排污单位按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增加对火炬、储罐、装卸等过程的在线监测能力,建立重点园区VOCs源谱和精细化排放清单;将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主要排污口要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其他企业逐步配备自动监测设备或便携式VOCs检测仪。推进VOCs重点排放源厂界VOCs监测。加强移动源监管能力建设,建成在用车排放检测监管平台、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申报和信息管理平台;发展船舶排放远程监测技术,建立长三角移动源信息共享平台。全面提升和完善大气环境监测系统,在巩固提高常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质量管理体系的基础上,全面建成基于微型传感器的网格化空气质量监测网络、交通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以及颗粒物化学组分网和光化学烟雾网,实现对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的动态监控和来源追踪。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质量技监局牵头,各区政府负责实施)
19. 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
加大工业企业生产季节性调控力度,充分考虑行业产能利用率、生产工艺特点和污染排放情况,在夏秋季和冬季,分别针对O3污染和PM2.5污染研究提出行业错峰生产要求,引导企业合理安排生产工期,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要制定错峰生产计划,依法合规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和应急预案中。夏秋季研究重点对产生芳香烃、烯烃、炔烃排放的行业实施生产调控,包括工艺过程源、溶剂使用源等行业。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相关区政府、相关企业负责实施)
20. 深化区域联防联控
在国家统一指导下,依托长三角合作平台,深化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加强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同步改善目标和措施的对接。强化VOCs区域深化减排、深入推进长三角区域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异地统管平台建设,深入推进长三角区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制度。加快制定区域统一的建筑类涂料VOCs含量限值标准。统一并提升区域重污染预警和应急预案,实施预警联动;结合重污染预测预报,实施传输通道上重点源排污企业应急减排;实施冬、夏季区域内工业企业错峰生产。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办公室)
三、保障措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
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委、市质量技监局共同组织实施本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强化部门协作,做好分地区、分年度任务分解,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将实施情况纳入人民政府环境空气质量考核体系。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VOCs 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指导督促全市开展VOCs治理工作;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督促全市加强产业结构与布局调整等相关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全市加大VOCs治理财政支持力度;市交通委负责推进全市港口、船舶运输油气回收工作;市质量技监局负责推进完善低(无)VOCs产品相关标准;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交通委负责推进油品质量升级工作。
企业是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责任,落实项目和资金,确保治理工程按期建成并稳定运行。中央和国有企业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二) 完善VOCs污染防治管理体系
完善VOCs总量控制制度,将VOCs减排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到区县政府、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明确VOCs治理和减排的工作责任,建立市、区二级VOCs减排管理体系,突出重点工程减排。建立严格环境准入、总量控制、达标排放、排污许可相结合的VOCs污染防治管理体系。
(三) 强化监督执法
进一步深化VOCs监管能力和技术水平,加强执法人员装备和能力建设,规范日常督查和执法检查,按照排放标准、排污许可等要求对VOCs污染治理设施、台账记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动企业加强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企业应规范内部环保管理制度,制定VOCs防治设施运行管理方案,相关台账记录至少保存3年以上。加强对第三方运维机构监管,深化实施“黑名单”制度,将技术服务能力差、运营管理水平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综合信用差的运维机构列入“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建设并完善长三角机动车异地统管信息共享平台,强化高污染机动车的执法监管。
(四) 完善经济政策
加大财政资金对源头治理的支持力度,继续利用专项资金、扩大绿色信贷等方式支持企业实施VOCs 防治工作。探索其他行业实施行业治理自律公约。推进政府绿色采购,要求家具、印刷、汽车维修等政府定点招标采购企业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直接融资,募集资金用于VOCs 污染治理。落实支持节能减排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探索建立基于环境绩效的VOCs 减排激励机制。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加快推动环境服务市场化和专业化。
(五) 强化科技支撑
研究出台VOCs优先控制污染物名录。进一步完善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源VOCs排放成分谱,持续开展VOCs排放清单动态更新。研发、示范、推广VOCs污染防治、监测监控先进技术;开展VOCs豁免清单、减排费用效益评估等研究。组织开展各类VOCs治理技术经验交流。开展典型行业VOCs综合治理示范,推动VOCs管理模式、监管方式及政策支持等方面制度创新。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年9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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